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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AI章:税款豁免(2001课税年度)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3 生效日期: 2003-05-23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1条 释义 版本日期 23/05/2003

在本命令中─

“2001 课税年度”(2001 tax year)指在2001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

“适当份额”(appropriate proportion)就任何已与配偶根据本条例第41(1A)条就2001课税年度选择根据本条例第VII部接受评税的人而言,指就该课税年度根据本条例第43条应向该人及其配偶征收的税项款额中,根据本条例第43条应向该人征收的部分所占的份额。

第2条 豁免缴付税款 版本日期 23/05/2003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凡就2001课税年度根据本条例第III部应向任何人征收税项,该人须获豁免缴付税款,款额相等于─

(a)就该课税年度根据该部应向他征收的税项款额的50%;或

(b)$3000,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凡就2001课税年度根据本条例第VII部应向任何人征收税项,该人须获豁免缴付税款,而─

(a)除(b)段另有规定外,所豁免款额相等于─

(i)就该课税年度根据本条例第43条应向该人征收的税项款额的50%;或

(ii)$3000,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或

(b)如该人与其配偶根据本条例第41(1A)条就该课税年度选择根据本条例第VII部接受评税,所豁免款额相等于以下两个数额中的较小者的适当份额─

(i)就该课税年度根据本条例第43条应向该人及其配偶征收的税项款额的50%;或

(ii)$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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