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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1 生效日期: 2006-10-0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6]322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6年10月8日起调整存款类金融机构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的最长拆入期限。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二、延长存款类金融机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至1年,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对手方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工作。
  四、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文转发至辖区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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