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市[2005]4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六十条规定,经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审核,认定《中国病案》等3个医学、药学专业刊物(见附件)可以发布处方药广告。
《成都医药》现已更名为《现代临床医学》,经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共同核准,取消《成都医药》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资格,确认《现代临床医学》(CN号:51-1688/R,广告经营许可证号:5101031000450)为可以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
二00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