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房[2002]84号
二00二年四月九日
阜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屋租赁交易手续费等问题的请示》(阜价房[2002]70号)悉。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并商省建设厅,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按照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2]45号)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包括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包括租赁交易机构,下同。)提供交易服务,并在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服务。凡只要提供上述有关服务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按规定收取转让手续费或租赁手续费;未提供上述有关服务的,不得收取转让手续费或租赁手续费。
三、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按规定主动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禁止非法交易。
四、租赁手续费的计收时间;按照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经费字[1998]337号文件的规定,按年计收,租赁双方各承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