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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电力工业局关于开展全市电力价格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7 生效日期: 2000-03-17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电力工业局
发布文号: 津价检[2000]116号


  各区、县物价局、供电分公司、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电力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巩固近几年来整顿电价的成果,切实减轻企业和用户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检查的通知》(特急计价检(2000)211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力价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是:1998年5月1日以来,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电价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类电价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到1998年1月1日)。检查的对象包括:各级地方政府部门越权、违规的行为,各级电力企业、转供电企业以及“三电办”、农村营业所(电管站)等单位。这次电力价格检查的内容是: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或自立名目随电价征收基金(资金)、附加费等;
  (二)继续随电价征收国家明令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保证金等;
  (三)高于政府定价或擅自定价收取电价(费)及价外加价的;
  (四)利用垄断地位,强行向用户分摊电量,变相提高电价(费)的;
  (五)未执行国家对特定用户优惠电价政策的;
  (六)未按国家的上网电价执行的;
  (七)电力企业自立名目或自定标准收取与用电有关的费用的;
  (八)转供电企业未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电价政策的;
  (九)农村电价中高于政府定价,价外加价、层层加价的;
  (十)在农村和城市电网工程改造中,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及物资供应中乱加价的;
  (十一)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进行收费的;
  (十二)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安排为2000年3月10日至6月10日。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3月10日至3月20日为部署动员阶段。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转发文件,保证全市电价检查工作同步进行。
  (二)3月21日至5月31日为检查实施阶段。各区、县要将电价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好,组织检查人员对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检查。
  (三)6月1日至6月10日为汇总情况、总结阶段。6月15日以前各区、县将检查情况、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并写出总结报告,上报市物价局。

  三、检查的分工
  市物价局负责对市电力局直属企业、“市三电办”、武清、宝坻、宁河、静海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区电力公司、三源电力集团公司及座落在我市的上网电厂等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8)2212号)文件及其它国家明令取消随电价征收的基金(资金)、附加费等文件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每个区县将有针对性的选择1-2个营业所(电管站)进行检查。
  区、县物价局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三电办”和所有的营业所(电管站)电力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在农网改造过程中乱加价、乱收费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四、检查的政策依据
  电力价格检查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有关文件、国家计委、国家电力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的有关电价政策文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的有关电价政策文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进行处理。

  五、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区、县物价、电力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电力价格检查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减轻电力用户负担,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这次电价检查涉及面较广,要主动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指定一名局长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要全面开展电价检查工作,避免畸轻畸重,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二)要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鼓励群众主动举报,指定专人受理投诉。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此次电价检查的重要意义,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三)要抓好重点检查工作,坚持依法办案,文明执法。各级物价部门对这次检查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的切实搞好重点检查。检查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对拒绝检查和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物价检查人员要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维护物价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在这次电价检查中要认真搞好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薄和资料,严禁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材料,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加强管理。凡弄虚作假,不予配合,一旦问题查出要依法从严处理。问题严重的要移送监察部门追究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行政领导责任。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电力部门认真做好电力价格检查总结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将电力价格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一份典型案例和四种统计报表分别上报市物价局(市检查所)和市电力局(财务部)。特别是要如实填好营业所(乡电管站)电价统计表(表三)、营业站电价统计明细表(表四)(附后),凡发现有不如实填报者,要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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