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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汇调剂市场过渡期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28 生效日期: 1994-01-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现就外汇调剂市场过渡期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向银行问外汇市场过渡,各地调剂中心应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安排中资机构自营商退场。中资机构所有外汇交易通过经纪商代理进行。各地调剂中心可适当增加经纪商。

  二、过渡期间外汇指定银行在做好售汇准备工作之前,没有留成外汇单位的用汇应委托经纪商到调剂中心购买。

  三、中资机构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外汇,仍按原规定办理。买入外汇由外汇指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外汇管理局现行规定审查,并按受客户委托进场交易。

  四、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和外资银行代客买卖外汇仍按原规定办理。

  五、为保证企业及时购汇,地、市、县级外汇指定银行可直接进场交易或委托当地外汇调剂代办所进场交易或委托其上级银行进场交易。

  六、各地在办理售汇结算时,已向人民银行办理外汇移存的外汇指定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凭外汇调剂中心签发的“买入外汇成交通知单”到移存部门办理外汇提取;未向人民银行办理外汇移存的外汇指定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凭外汇调剂中心签发的“买入外汇成交通知单”到中国银行办理外汇提取。

  七、一九九三年的留成额度买卖按市场成交价减去汇率并轨前一天的官方汇率卖出价办理结算。

    八、为方便企业购汇,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各地调剂中心实行每周五个交易日(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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