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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商业银行设置分支机构加强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25 生效日期: 1997-11-2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7)4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改变商业银行以分支机构的外延扩张为主的粗放型经营方式,促进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与防范,保障我国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须加强对商业银行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现就审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实行规划管理。在规划指导下,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原则和条件,按照“严格管理,适度发展,优化结构,择优审批”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执行情况、依法合规经营情况以及人民银行的监管状况等方面的因素,严格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审批。

  二、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将暂停执行或取消其当年全部规划指标:
  (一)不良贷款比例已超过15%的商业银行,其不良贷款比例不仅没有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下降反而上升;
  (二)资本充足率不足8%(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暂不执行);?
  (三)因出现重大违规行为被查处并通报;?
  (四)出现重大风险,发生支付困难;?
  (五)连续三年发生严重亏损;?
  (六)因提供虚假报表、虚假资料被通报。

  三、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将视情节轻重暂停执行或取消其当年全部或部分新设分支机构的指标:
  (一)因出现大案要案被查处并通报;?
  (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包括机构迁址和升格),擅自超范围经营,擅自变更注册资本,擅自募集股本和变更股东,擅自变更主要负责人等;
  (三)不良贷款比例虽未超过15%,但比同期上升2个百分点,新建银行每年上升3一4个百分点;
  (四)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批设两年内,即出现亏损、违规经营等问题;
  (五)因对主管机关的规定、通知等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被通报;
  (六)因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不及时被通报。

  四、出现上述情况时,如果商业银行的机构规划已经执行,则相应核减该行下一年度的机构指标。

  五、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应根据本文精神,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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