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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学习《刑法》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05 生效日期: 1997-10-0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公字[1997]第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进行了修订,这是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件大事,对进一步实行依法治国,保障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正式开始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新《刑法》,自觉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现就深入学习《刑法》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新《刑法》,做好工商行政执法工作
  《刑法》作为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不仅对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有着积极的影响。新《刑法》突出了对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保护,专章设立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对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犯罪行为作了规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与工商行政执法工作也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新《刑法》,领会新《刑法》中的有关法律规范的精神,做好工商行政执法工作。

  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活动
  多年来,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丰富经验,对修订《刑法》起到了积极作用。围绕贯彻新《刑法》,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经济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活动,对构成犯罪的经济违法分子,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行政执法角度,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对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三、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新《刑法》的实施,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学习贯彻新《刑法》,加强行政执法实践的过程中,要敢于实践,勇于探索,努力拓展工商行政执法领域。同时注重调查研究,总结和规范工商行政执法行为,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法律观念,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杜绝以情代法,以罚代刑,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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