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关于计发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的工资基数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0-17 生效日期: 1986-10-17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
  我部[86]财文字第276号《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发出后,有些地区和部门询问计发抚恤金的工资基数中是否包括教龄、护龄津贴及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费。现明确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6]60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的规定,计发抚恤金的工资基数中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

  二、教育部、劳动人事部[82]教计资字213号《关于中小学特级教师退休和调动工作以后补贴费处理的意见》规定,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费计入退休费基数。据此原则,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费可以计入计发抚恤金的工资基数中。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