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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科学考察船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9-30 生效日期: 1992-09-30
发布部门: 公安部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国海发[1992]546号

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山东上海广东福建浙江省(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国家海洋局科学考察船安全保卫工作在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下,经过公安干警、保卫干部和全体职工群众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保障了远洋科学考察以及经常性的海上执法、调查监测任务的完成,促进了海洋事业的发展。但是,当前国内社会治安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十分突出,极少数敌对分子正加紧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妄图颠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有的策划劫船、爆炸、纵火等暴力破坏活动;个别船员由追求西方生活方式,发展到敌视党、敌视社会主义制度,叛逃出走。此外,一些考察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火险隐患等不安全因素。鉴此,为加强科学考察船安全保卫工作,保障科学考察船、“中国海监”执法船等国家财产以及全体船员的生命安全,特作以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科学考察船的领导。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各级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局远洋科学考察船远洋考察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国海办(1990)673号),把安全保卫工作列入船舶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与船上科研、航海、机电、观通、甲板等工作统筹安排,加强督促检查,并由专人分管保卫工作。要经常分析研究船上安全保卫工作情况,认真解决保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经常对全体船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四防”安全教育,动员广大船员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全面做好科学考察船安全保卫工作,提高自防、自卫、自救能力。科学考察船要根据自身的特点,特别是针对经常远洋作业,停靠外港码头等复杂条件,做好防渗透、防勾联、防策反、防窃取情报等项工作。做好基础调查研究工作,掌握重点人员动态,确保随船考察的专家和学者的安全。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制度,逐级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落实内部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要把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目标等落实到各部门和治安责任人,同时纳入到业务工作中去,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并制定严格的监督考核制度,把完成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的情况,与单位、部门、船员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做到奖优罚劣。要充公发挥治安保卫委员会和治保小组的作用,做好群众性安全防范工作。

  三、加强各分局、大队保卫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保卫队伍的作用。各分局保卫处要配齐保卫干部,充实力量。大队应设保卫科,重大远洋科学考察活动派保卫干部随船出海,协助领导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码头管理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巡逻队,加强船只、码头等重点要害部位的守护和治安巡逻。要加强保卫队伍的管理和培训,保卫组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经费开支可按照国家海洋局《转发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企事业单位保卫机构装备器材配备和经费开支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海保(1987)202号)精神执行。

  四、公安机关文保(经文保)部门对科学考察船的安全保卫工作要加强指导,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的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公安机关主管业务部门的工作。公安机关文保(经文保)部门要经常深入科学考察船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情报信息和专门工作,依靠保卫组织掌握敌情、政情和重大治安动向,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隐患和不安定因素。要加强与科学考察船的协作联系,定期通报情况,提出工作要求;积极协助保卫组织制定防劫船、防爆炸、防纵火、防外逃等措施,有的要制定预案,组织必要的演练,并依法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对发生在科学考察船及其他辅助船只、港口、码头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以及政治事件,公安机关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侦破和查处。对严重破坏科学考察,危害专家、学者的重大案件要快侦快破,从严惩处违法犯罪分子。
199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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