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办[2005]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5)29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要求,我市自2005年7月1日起,全面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为做好我市南水北调基金(资金)的筹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对建成区以外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增加的收入筹集,还可将现行水资源费部分收入等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三、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方式为:城市公共供水水资源费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征收;自备用水户水资源费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取水环节征收。
郑州市区(上街区除外)的水资源费由市本级统一征收。疏干排水再利用的水资源费在用水环节征收。
四、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在全市范围内筹集。按照市区和各县(市)2003年人口、工业产值用水量确定郑州市区、县(市)、上街区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筹集数额。郑州市本级及新郑市、荥阳市、中牟县等受水区按筹集数额的100%上缴,巩义市、登封市、新密市和上街区等4个受水区按筹集数额的80%上缴。
五、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征收期限根据工程建设和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资金情况确定。工程建设所需基金(资金)在工程建设期内筹集,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基金(资金)在工程建设期满后筹集。
六、各县(市)、上街区应按照分解的征收任务,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足额征收、上缴。为鼓励各县(市)征收积极性,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上缴实行计划管理,凡足额完成上缴任务的,水资源费超收部分全额留当地使用。完不成上缴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当地财力抵顶。
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汇缴方式。各县(市)、上街区财政主管部门按月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按照征收计划足额上缴市财政局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局汇总并按照省定征收任务全额上缴省财政主管部门。
八、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并按月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减征、免征水资源费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下发的《河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03)59号)执行。
九、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缴款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手续费按1%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郑州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自来水
居民生活
工业
行政事业
经营服务业
特种用水
0.15
0.25
0.25
0.25
0.25
地
下
水
范 围
居民工业
行政经营
特种用水
地温空调
郑州市区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1.80
2.80
9.00
0.10
城市建成区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
1.30
1.50
8.50
0.08
城市建成区以外
1.00
1.30
4.50
0.08
县市区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1.00
1.20
2.00
0.06
城市建成区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
0.80
1.00
1.60
0.06
城市建成区以外
0.50
0.70
1.30
0.06
自备井取水户取用地表水
0.25
疏干排水再利用
0.20
附件2:市、县(市、区)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资金)数额表
单位:万元
分类
市、县(市、区)
筹集数额
上缴数额
受水区
郑州市区
29056
29056
新郑市
9961
9961
荥阳市
7723
7723
中牟县
4052
4052
非受水区
巩义市
16561
13248
登封市
4587
3670
新密市
8927
7141
上街区
4093
3274
合 计
84960
78125
注:表中非受水区的数额已按筹集额的8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