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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奖励宗教团体捐资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督导考核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8 生效日期: 2005-12-0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4]高市府民三字第0940059754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高雄市政府(94)高市府民三字第0940059754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5点(原名称:高雄市奖励寺庙捐资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督导考核事项)

  一、为督促高雄市各区公所(以下简称各区公所)奖励宗教团体捐资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特订定本要点。

  二、各区公所应依高雄市奖励宗教团体捐资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实施要点,积极鼓励宗教团体办理捐资事宜。

  三、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简称本府民政局)对各区公所办理前点规定之执行情形,应定期实施督导考核。

  四、本要点所定考核之比重及项目如下:

  (一)行政事务部分占百分之三十:

  1.拟订具体可行执行计划。

  2.拟订绩优宗教团体奖励规定。

  3.按期将宗教团体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成果列册陈报。

  4.确实建立宗教团体举办公益或慈善事业之档案数据。

  (二)实际执行宣导或辅导部分占百分之二十五:

  1.依规定召开宗教团体负责人座谈会并于会议中宣导。

  2.利用各种会议或其它适当场合宣导。

  3.其它有效辅导宗教团体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之措施。

  (三)成果部分占百分之四十五:

  1.辖区内宗教团体捐资成绩符合高雄市奖励宗教团体捐资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实施要点第八点规定,经内政部奖励者。

  2.辖区内宗教团体捐资成绩符合高雄市奖励寺庙捐资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实施要点第八点规定达四所以上者。

  3.辖区内办理捐资之宗教团体数量达辖区内登记有案宗教团体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或捐资总额达一定数额者。

  4.辖区内宗教团体力行节约,并将节约经费捐资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具有绩效者。

  5.辖区内宗教团体举行祭典、平安醮等活动未有浪费情事者。

  五、本府民政局应依据督导考核之成绩办理区公所相关人员之奖惩;其奖惩标准如下:

  (一)评分达九十分以上,并排名前三名者:承办人记功二次,区长、民政课长各记功一次。

  (二)评分达八十分以上,并排名前六名者:承办人记功一次,区长、民政课长各嘉奖一次。

  (三)评分未满六十分者:承办人记过一次,区长、民政课长各申诫一次。

  (四)评分未满五十分者:承办人记过二次,区长、民政课长各记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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