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经济部所属事业设置及应用计算机计划编审暨查核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8 生效日期: 2005-12-0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经国一字第0940017557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经济部经国一字第0940017557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9点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促进所属各事业(以下简称各事业)经济有效设置及应用计算机系统,提升决策品质与管理效率,特订定本要点。

二、各事业设置及应用计算机有关计划与预算之编审暨作业情形之查核,除依照行政院颁布「各机关设置及应用计算机管理要点」之规定外,悉依本要点办理。

三、本要点适用之范围包括:

(一)各事业设置及应用计算机计划与预算之编制。

(二)各事业设置及应用计算机计划与预算之审查。

(三)各事业设置及应用计算机作业情形之查核。

四、各事业对计算机作业之推展,应审酌事业特性、业务需求、技术发展、经济效益等因素,研订三年期以上之整体信息作业计划,经董事会核定后,于年度预算送审十五日前送本部国营事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营会)备查;并衡量资源分配情形,逐案编列计划与预算分年实施。

五、各事业设置及应用计算机年度计划与预算之编列,应依照各事业内部审议程序及本要点所列有关应考量因素,经筛选整合后再行提出;计划奉准后应积极推动,并注意执行情形之踪查与检讨。

六、各事业应于每年元月十五日前编订下年度计算机作业计划与预算,函送国营会审核,其应送数据包括:

(一)「设置及应用计算机计划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应编送。

1.新装、换装、加装或变更微型(含)以上计算机主机系统者。

2.扩充主储存体或增、换装外围设备者。

3.应用软件之采购、租赁、外包或委托数据处理者。以上第1项属中型(含)以上主机系统或第1及3项全案总费用在行政院主计处规定金额以上者,应依本要点第七点编送详细计划书,其余得以计划表(格式如附表一)编送。

(二)「设置及应用计算机经费预算表」:每一预算案均应编送。

1.根据前项设置及应用计算机计划书之需求所编列之预算表。

2.根据既有计算机系统运转之需求所编列之预算表。

同一单位若含以上两项预算,请分别编列预算表。如当年度预算编列二案以上者,并应加编事业全部之「设置及应用计算机经费预算汇总表」。

3.「设置及应用计算机初审预算表」:根据计划书及预算表汇编而成(格式如附表三)。

七、各事业编送「设置及应用计算机计划书」之主要内容包括:

(一)计划目标。

(二)现行业务状况及设置计算机系统原因。

(三)纳入计算机系统处理之业务项目、现行数据量及未来三年业务成长之预估。

(四)计划实施步骤与预定进度。

(五)计划所需经费预估及来源。

(六)计算机作业单位之组织、编制、法令依据与人力配置及进(调)用方式。

(七)人员训练之配合措施。

(八)选择一种符合业务需求之参考机型并检附其需求说明、机器性能、价格及采购或租赁方式之分析等有关数据。

(九)预期效益之分析说明。

(十)其它与前列各款有关之参考资料。属于第六点第一款第3项规定范围之计划书,其内容包括计划目标、原因、作业项目、工作进度及所需费用分析等,并检附其它相关资料。

八、各事业编送「设置及应用计算机经费预算表」(格式如附表二)之主要内容包括:

(一)计划名称、编号及优先级。

(二)业务项目、特性及需要之原因。

(三)现有设备(施)概况、各项经费之会计科目及经费增减列预算原因。

(四)预算金额。

1.硬设备及软件设施之购、租与维护费用。

2.委托设计及处理费用。

3.相关费用。

(五)预期效益。

各事业加编「设置及应用计算机经费预算汇总表」应就前项有关主要内容作综合之表达(格式如附表二之一)。

九、审查各事业设置及应用计算机计划应注意之一般性条件包括:

(一)与事业整体信息作业分期实施计划之配合。

(二)现有硬设备及软件设施之使用情形。

(三)业务及法规上之需求。

(四)业务特性与机器性能之配合。

(五)现行作业量、未来成长趋势与机型之配合。

(六)硬设备间与软件设施间之兼容能力。

(七)转换与维护之难易程度。

(八)硬设备与软件功能之扩充能力。

(九)厂商之技术、设备支持能力、服务水准及信誉。

(十)采用国产品之可能性。

(十一)预定实施程序与作业进度之合理性。

(十二)技术人力与训练计划之配合。

(十三)其它。

十、审查各事业选用硬设备应考量之因素包括:

(一)中央处理机

1.处理速度、机型、内存容量、信道及特性。

2.原机最大扩充能力、容量及其估算依据。

3.其它。

(二)磁盘驱动器

1.机型、容量、装置数量、转速及传输速度。

2.与中央处理机连接所受之限制。

3.固定式或移动式。

4.总容量之估算依据。

5.其它。

(三)磁带机

1.机型、密度、速度、装置数量及其估算依据。

2.控制机数量及每一控制机最大连接磁带机数。

3.其它。

(四)系统打印机

1.机型、装置数量、印字速度、印字宽度。

2.尖峰印量需求。

3.印字方式及中文印字需求。

4.其它。

(五)端末机

1.端末控制机:连接主机之通讯协议(LineProtocol)、每一控制机连接端末机之数量、离线作业之能力、处理中文之能力、所需控制机数量之估算依据、线路之传输速度。

2.显影机:影幕规格、显影方式、所需数量、键盘特性、连接控制机所受之限制、中文键入能力及键入方式。

3.端末印字机:速度、印字方式、装置数量及估算依据、连接控制机所受之限制。

4.其它。

(六)联机电传控制器

1.联机之通讯协议。

2.连接传输线路数及最大线路数。

3.与主机连接之装置数量限制。

4.控制器数量及其估算依据。

5.其它。

(七)网络系统

1.系统本身与其它网络系统连接之能力与程度。

2.网络联机型态。

3.工作站数量。

4.安全性及保密性。

5.其它。

(八)其它设备之性能、设置原因及设置数量。

十一、审查各事业选用软件设施应考量之因素包括:

(一)操作系统

1.批次作业、联机操作、分时作业等能力,同时处理时之相互影响及作业之稳定性。

2.所占容量及换机、扩充系统时之适应能力。

3.与业务需求之配合程度。

4.与其它操作系统之选择比较。

5.其它。

(二)程序语言

1.程序语言特性与业务设计需求之配合程度(商用或科技用)。

2.更新版本之提供。

3.程序馆之容量。

4.其它。

(三)数据库或档案之结构

1.与业务需求之配合程度。

2.对磁盘容量之需求。

3.使用时之软件工具。

4.使用、学习及维护之难易程度。

5.其它。

(四)程序包

1.与业务需求之配合程度。

2.与自行发展应用程序之优劣比较。

3.与事业内部现行作业标准之配合程度。

4.与操作系统之配合程度。

5.与主机中文系统之兼容、联机能力。

6.事业内部流通使用之版权问题。

7.使用后对现行设备所增加之负担,以及相关之配合措施。

8.其它。

(五)委托设计应用软件

1.软件复杂程度及需求规格。

2.与硬设备及操作系统之配合。

3.与其它应用系统数据之相关性。

4.承揽单位人员之素质及能力。

5.应统一开发或个别发展。

6.维护责任。

7.须符合机关委托信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

8.其它。

十二、审查各事业选用个人计算机应考量之因素包括:

(一)最终使用者之需求。

(二)有适当软件提供。

(三)与网络之联机能力。

(四)与主机及相关设备之联机能力。

(五)储存量及所需设备。

(六)中文处理及与主机中文之联机能力。

(七)绘图作业能力。

(八)与事业内部对个人计算机选用及应用策略之一致性。

(九)其它。

十三、审查各事业「设置及应用计算机年度预算」应考量之因素包括:

(一)计划书各项硬件设施之需求。

(二)硬设备及软件设施之取得方式。

(三)作业项目之增减。

(四)硬件机型及软件版本之新旧。

(五)租赁之期间。

(六)每月租用之时间。

(七)维护方式及期限。

(八)以往年度之预决算数。

(九)市场价格变动之趋势。

(十)类似系统之购租价格标准。

(十一)以往计划之执行成效。

(十二)政府规定之「机关委托信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

(十三)其它。

十四、各事业年度计划与预算经本部初审竣事后,应于「设置及应用计算机初审预算表」(格式如附表三)中填列初审意见及拟增减金额等资料,于规定期限内并同相关资料函送行政院主计处。

十五、凡依照「经济部与所属各公司权责划分表」有关「计算机化工作」之规定,须个别送由本部核定或核转之案件,本部原则于审查预算时依计划书之适用性及完整性等,分别予以核定或核转。若计划书不完整或有疑义而业务上确有需要者,得同意「暂列预算」,于执行前依据本要点第七点之规定另行拟具详细之「设置及应用计算机计划书」再送请审查。依照上述规定由各事业自行核定之个别申请案件,应备具上项计划书循内部审议程序办理。

十六、各事业采购或租赁计算机系统完成手续后,应于每季终了二十日内将机型及价格等数据函知行政院主计处电子处理数据中心、本部信息中心及国营会。(格式如附表四)

十七、各事业设置及应用计算机计划及预算奉准后,应积极推动办理,于每季终了二十日内编送「设置及应用计算机预算执行情形表」(格式如附表五)一式二份送国营会踪查。

十八、国营会于各事业计划实施期间,得派员分赴各事业及其有关附属单位实地查核其主办计划之执行情形。

十九、各事业应建立信息作业效益评估制度,其评估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及后续计划研订之重要依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