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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文关系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6-01 生效日期: 1986-06-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筑办发[1986]58号

为做好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行文关系作如下规定:
一、 行文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机关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

  (二)公文处理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扬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三)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并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四)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分工协作的原则,各部门之间应按照职责范围和隶属关系,该单独行文的单独行文,该联合行文的联合行文;部门之间对需协调一致的问题,在未取得一致意见或未经有关领导机关明确前,不得向下行文。

  (五)公文处理必须按程序办事,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主送一个单位;向市政府的请示,不应越级行文或多头报送。

二、 市政府职责范围内的行文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指示,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

  (二)向省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

  (三)部署全市性的重要工作;

  (四)批复或批转各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请示和重要报告;

  (五)发布本市地方性规章;

  (六)发布命令、决定、指示、布告、通告;

  (七)与省内外有关部门和地区联系商洽重要工作;

  (八)其他事项。

三、 不以市政府名义的行文
  (一)向省业务主管部门请求解决的事项,可由市相关部门拟文上报,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二)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由本部门直接行文,必要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再行文,并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字样;

  (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全市专业会议上的报告、总结,以及产生的会议纪要,一般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四)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召开的专业会议,会议通知由承办单位印发,可冠以“经市政府同意”或“市政府决定”的字样;

  (五)其他不应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行文的事项。

四、 各区、各部门向市政府的行文
  (一)各区政府、市政府直接工作部门,可向市政府直接行文请示工作,但必须是本身解决不了或部门之间协商不一致的问题;

  (二)非市政府直接工作部门,请示问题应直接报送其主管机关,如解决不了,应由该主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向市政府转报;

  (三)各区、各部门编印的内部刊物、资料、简报等,凡重要的应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五、 各区、各部门之间的行文
  (一)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如传达指示、部署工作、答复问题等,可向所属单位或有关部门直接行文;

  (二)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向本系统行文,如涉及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可同时抄送;

  (三)部门之间联系工作、传递信息、商洽问题,可互相通知或互致函件;

  (四)部门之间需联合行文的,由主办部门起草,有关部门会签,公文编号、印发和文稿存档,均由主办部门负责。
贵阳市人民政府
198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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