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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西宁市公房租金收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7-03 生效日期: 1980-07-03
发布部门: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1980]138号

西宁地区各单位:
  为了加强西宁地区公房租金收缴工作,提高租金收缴率,西宁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了《西宁市公房租金收缴暂行办法》,经西宁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原则同意。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宁市公房租金收缴暂行办法
  “以租养房”是国家确定的原则。租金管理的好坏,对房管事业的经营和发展关系极大。鉴于本市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租金收缴率低、积欠很多的情况,为了提高租金收缴率,积极清理租金积欠,加强公房租金收缴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纳入房管部门统一经营和管理的房屋,一律实行租金制。凡新建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和陆续移交统管的房屋,统按《西宁市公房租金标准暂行规定》、《西宁市统建住宅楼区别层收取房租暂行办法》的收费标准,收缴租金。

  二、为保证公房租金的收入,方便群众,简化各单位房租补贴报销手续,公房租金的收缴,可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逐步推行职工租用公房由所在单位按月统一代扣代缴的办法。
  为鼓励各单位的财务工作人员协助房管部门做好租金统扣工作,每月按代缴数额的1%发给劳务补贴。
  房管部门要密切与单位联系,协助单位作好统扣工作,定期访问单位,解决在统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房管部门要切实安排力量,加强房屋管理和维修,房管员要增强服务观点,定期访问统扣户,关心职工的居住生活,认真听取和解决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租用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月缴租。逾期不缴者,应处滞纳金。
  单位集体缴租的租金,逾期一月者,处应交租金10%的滞纳金,并以此递增。
  居民住户应按月缴纳租金,逾期一月给予批评教育;逾期二月给警告;逾期三月以上,按月租的5%罚交滞纳金。

  四、房管员要积极做好“以租养房”的宣传教育,关心住户的居住生活,取得广大住户群众的支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努力做好租金收缴工作,房管所要把租金收缴工作,做为房产管理工作的一项任务,认真地抓好。
  房管所和房管员完成年度租金指标的,可按租金收缴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五、对历年积欠,在既要增加国家收入,又要照顾住户还欠能力的前提下,房管员在有关方面的配合下,要耐心做好对欠租户的说服教育工作,订出积极的还欠计划。对有工作的职工欠租户,通过工作单位订出还欠计划;对无固定工作的欠租户,通过街道居委会订出还欠计划。

  六、对于五保户住用公房的租金,各房管所造具清册,由区民政救济费解决。

  七、欠租户主死亡,无亲属继承者,经查证落实,取得确凿证明后,可报局审批,酌情处理。

  八、公房租金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翻修改建交付使用后,原定租金可随之调整。房屋的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变的,房租亦可同时随之调整。

  九、对强占、转让、转借公房的,应先予以说服教育,并限期搬出。经教育无效,逾期不搬者,采取经济制裁措施,按天收租。每天租金按被占公房月租的20%收缴,不得减免。

  十、有缴租能力,故意拖欠,拒缴或抗缴一年以上,经教育、警告、加罚滞纳金无效者,应视为违法行为,由房产部门起诉司法部门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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