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发[1980]20号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79]83号文件精神,发扬党的艰苦朴素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将省级干部生活待遇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宿舍
(一)省级干部的宿舍只能有一处,不得同时占用两处。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其住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解决。省级干部调离工作时,应将原宿舍交回。家属不能随迁的,其宿舍由其工作单位另行安排。
(二)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国家物资、人力,为个人建造单户住宅。宿舍维修由行政管理部门按制度办理。
(三)省级干部逝世后,原配备的宿舍,在一两年内收回,对遗属的住房,有工作的由单位安排,是家属的由原单位另作妥善安排。
二、房租和水电费
(一)房租:除宿舍中的会客室 、办公室、秘书办公室,警卫员宿舍、服务员宿舍不收房租外,其余住房面积按规定收取房租。占用了秘书办公室、警卫员、服务员宿舍的房租照收,对个人占而不用,别人也无法使用的房屋,原则上照收房租。
(二)水电费:公私混用不能分别装电表的,根据电的实际消耗,按比例合理分摊,水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收费。
三、家具和生活用具
(一)家具和生活用具,由个人自理。鉴于我省目前尚未实行折价办法,暂由公家配备,按现行规定收取租金。
(二)凡高级生活用品,如电冰箱、电视机、收音机等,一律由个人自理。原公家已经配备的,一律按市价折价处理给本人。本人不要的,由公家收回。
四、交通工具
(一)汽车:省委第一书记、常务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省政府省长、常务副省长,省政协主席、常务副主席,每人配专车一辆。临时需要增加车辆,由有关部门派车。六十五岁以上的年老体弱的省委副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政府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每人可配专车一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目前尚未配备的暂不配备。其它省级干部一般不配备专车,由所在单位成立车队,统一管理,根据需要,保证用车。家属子女单独外出不供车,因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按乘坐里程收费。
(二)火车:省委第一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政府省长、省政协主席,因公外出,可乘软卧包房。
五、服务人员
(一)省委第一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政府省长、省政协主席的宿舍,配备炊事员或服务员一人。原配备的警卫员取消。省级干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省公安部门另行安排。
(二)六十五岁以上的省委副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政府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的宿舍,配备炊事员或服务人员一人。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暂不配给本人,按工作需要配备服务员若干人,由机关统一使用,负责打扫办公室卫生和协助其家庭安排生活。
(三)凡应配备炊事员或服务员的,如本人愿意自雇,由国家按规定发给自雇费。
六 、出差和外出休养
(一)省级干部外出视察和检查工作,不能携带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凡有家属子女或无关人员同行的,其旅费自理。
(二)省级干部外出休养,可携带家属陪同照顾,但一般不得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
(三)省级干部外出视察和检查工作或外出休养,除有关部门负责接待外,不得组织人员迎送;不得举办宴会、专场晚会和其他特殊招待,不得接受送礼。
(四)伙食费和粮票按规定标准付交。
七、不请客送礼
(一)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
(二)不得以试用、借用等名义,无偿占有或低价购买国家和集体生产的产品。
(三)各部门各地区和生产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级干部个人赠送物品。
(四)在外事、外贸活动中,接受对方赠送的礼品,除价格不高的零星纪念品外,一律交公。
八、文化娱乐
为使省级干部能正常参加文娱活动,又保证安全,由省委办公厅接待外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定期组织文娱晚会,一律售票。如放映'内部参考片'按中央、国务院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省级干部应自觉遵守,今后违反规定的,省委纪律检查和组织部门有权进行检查,监督上述规定的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198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