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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3 生效日期: 2004-08-03
发布部门: 江苏省劳动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苏劳社鉴 [2004]1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全面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能力和业绩为人才评价标准,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8号)要求,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实施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师、高级技师破格申报条件
  (一)除符合省厅《关于组织实施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的通知》(苏劳社鉴[2001]8号)正常晋升条件者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等条件的限制,破格直接申报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1、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前七至十名,部、省级技能竞赛前四至六名的选手。
  2、获得市级技术能手称号。
  3、获得市级劳动模范;市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4、获得省级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5、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本职业者。
  6、取得本职业助理专业技术职务后,在本职业工作满3年以上者。
  7、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业绩优秀者。
  业绩优秀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劳动保障部门等有权部门批准的具有高级技术等级技能竞赛中取得省(部)级前7至15名或市级前4至10名。
  (2)获得市级技术创新、发明、改造、推广、应用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3)多次(两次以上)获得市级行业或系统、集团公司先进工作者,和获得技术能手称号者。
  (4)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8、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技术创新、发明创造而荣立三等功。
  (二)除符合省厅《关于组织实施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的通知》(苏劳社鉴[2001]8号)正常晋升条件者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等条件的限制,破格直接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1、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前六名,部、省级技能竞赛前三名的选手。
  2、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3、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4、获得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5、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本职业者。
  6、取得本职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在本职业工作满3年以上者。
  7、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5年,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业绩优秀者。
  业绩优秀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劳动保障部门等有权部门批准的具有高级技术等级技能竞赛中取得省(部)级前6名或市级前3名。
  (2)获得市级技术创新、发明、改造、推广、应用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3)能运用特殊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重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8、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技术创新、发明创造而荣立二等功以上者。

  二、改革鉴定方式
  1、符合技师、高级技师破格申报条件1?4条的申报者,按要求填写《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请表》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审批表》后,报省核准,可直接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
  2、符合技师、高级技师破格申报条件第5条、第6条者,可免试论文答辩和理论,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通过后,可获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
  3、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业考评小组,采取答辩方式和业绩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答辩,结合审阅有关工作业绩、潜在能力、技术创新、传授技艺等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全面进行评审。业绩考核评分表见附件一。
  4、大力推行企业生产现场与国家职业标准相结合的考核方式,以企业为技师考评主体,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可对国家标准和题库确定的考核内容进行30%的调整。积极支持企业根据职业岗位要求编制职业功能模块,推进模块式鉴定方式。每项职业功能模块成绩合格,其及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5、对于暂无国家职业标准或省制定的技师、高级技师技能鉴定大纲的职业(工种),各市、各行业可组织专家制定相应的技师技能鉴定大纲、评审条件和编制考核试题或鉴定模块,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规范鉴定工作程序
  由各市、省行业部门鉴定中心面向社会发布鉴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职业范围、报名地点、鉴定时间等事项。
  申报者本人持规定的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指定的鉴定机构申报,按照《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申报须知》(见附件二)提交有关材料,填写《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请表》(见附件三),经资格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或破格条件人员的有关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并装袋。
  各市、各部门在按规定进行培训并组织实施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后,应按要求将鉴定成绩和综合评审意见认真填写在《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审批表》(见附件四)内,经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汇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连同申报材料一起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新的《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审批表》由省统一印制,过去省印发的《技师资格鉴定申报表》和各市自制的相关表格停止使用。

  四、工作要求
  1、为确保完成我省三年三万六千新技师培养目标,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技师社会化鉴定的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技师社会化鉴定考评工作。各市的实施方案报省备案。
  2、为保证技师社会化鉴定的质量,各市应在规范鉴定工作体系的基础上,加快推行鉴定机构质量体系认证,不断完善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鉴定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和管理规程。要大力推行鉴定机构质量认证制度,实行质量督导人员和考评人员诚信培训和考核记录制度,同时健全有效的违规退出和惩处机制,对违规行为坚决查处。
  3、为加大高级技师社会化鉴定的力度,各市或省行业部门按照技师社会化鉴定的要求,在确保技师鉴定质量的前提下,可选择条件成熟的职业申请开展高级技师社会化鉴定试点工作,并报送试点方案,经省厅核准后实施。
  4、充分发挥各市、各行业和大型企业、职业院校的资源优势,完善技师社会化考评的基础工作。对各地、各单位组织编制的技师技能鉴定大纲、评审条件、培训教程、考核试题等系列技术资源,经省组织专家审定后在全省推行。
  5、各市、各行业开展技师社会化鉴定工作时,要坚持职业能力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结合、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的考评方法,突破比例、年龄、资历和身份界限,充分体现为产业现场服务,积极开拓,认真总结,努力探索与企业及其生产经营要求紧密结合的鉴定模式,为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做好服务。
  6、各地和行业部门要加强考评人员,特别是高级考评员队伍建设。从今年开始,各市和各行业在组织技师、高级技师技能鉴定时,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要求,必须由聘任的高级考评员承担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考评工作。

附件一:业绩考核评分表(略)
附件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申报须知(略)
附件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请表(略)
附件四: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审批表(省统一印制)(略)


二○○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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