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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审核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9 生效日期: 2001-03-19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2001〕16号

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试行办法》,为规范医疗费用管理,对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审核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成立医保管理办公室或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参保人员就诊费用管理、费用结算,协调管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事务,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配合开展工作。?

  二、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定的费用结算合同,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下,由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办公室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支付范围,对参保职工就医和医疗行为的费用进行初步审核。?

  三、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职工就医医疗费用初审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合同与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按相关规定予以拨付。?

  四、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目前暂先采取后付制结算,待基数基本确定后,再对取得定点资格的三级医院采用总额预付结算;三级以下医院、专科医院及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服务单元结算或按单病种结算的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0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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