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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成人教育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7 生效日期: 2001-08-07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1]150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各类成人学校:
  为形成成人教育收费竞争机制,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成人教育的发展,综合考虑我区成人教育资金来源培养成本和生源少的实际,经研究,现就成人教育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成人大中专学校的学费,在不超过现行普通大中专收费水平的前提下由学校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二、各类大中专成人学校住宿费标准,参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宁价费发(2000)161号文件执行,即:每生每年500元,新老生实行同一标准。

  三、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举办的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费,由各办班单位按培养成本确定,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四、各类成人教育的收费项目为学费和住校生的住宿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另立项目或变相收取其它费用。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新的收费办法从2001年秋季开学时执行,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2000年及以前入学的学生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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