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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委托辩护人及个人阴私案件可否准许被告近亲属旁听等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7-09-20 生效日期: 1957-09-20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研字第19882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潍坊市人民法院就委托辩护人等三个问题向我院请示,兹就所询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希研究后径行酌复。 
  (一)刑事案件被告人已委托律师一人担任辩护人,可否另行依法委托近亲属一人同时担任辩护人?我们意见,被告人除委托律师一人担任辩护人外,如果还要再依法委托近亲属一人同时担任辩护人,人民法院不应拒绝。 
  (二)……对有关国家机密案件,由律师以外的人(包括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在内)担任辩护人时,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认为其政治上可靠后,方可予以许可。 
  (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个人阴私案件,被告人的近亲属要求旁听时,可否准许?我们意见,被告人的近亲属如未经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也不应准许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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