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工[2002]334号
各液化气经营单位:
由于近来受中东局势的影响,国际原油价格飚升,液化气源市场价格受到很大影响,国内液化气气源价格大幅度上涨,根据《南京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市民用瓶装液化气中准零售价格作适当调整,由原来每公斤3.20元调整为3.50元,上下12%的浮动幅度保持不变。各经营单位根据规定的中准零售价格,按上下12%的浮动幅度自主确定具体零售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对交纳过建设费的用户,仍按低于实际零售价格5%的优惠价格执行。
各液化气经营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在液化气供气站点使用由南京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将市物价局规定的中准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并同时公布实际零售价格和优惠零售价格,做到明码标价。
各液化气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按《价格法》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