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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5 生效日期: 2003-12-25
发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发[2003]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职业教育是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对于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提升企业竞争力、培养中高级实用技术人才、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推动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省政府发展职业教育工作的有关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今后一段时期,我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教育教学改革,面向市场、面向社会,以农村为重点、以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为主线,为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特别是贫困地区和困难企业服务,努力构建与市场需求、劳动就业和其它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一)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重点办好5-8所在校生规模为1500人以上的高质量、高水平的优质中等职业学校。从2003年起,3年内确定10个办学水平较高、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专业进行专项建设;到2010年,我市重点专业的办学水平力争达到国内一流;到2005年,完成对职业教育布局和重点专业结构的调整。各县(市、区)要至少办好一所综合性中等职业学校,通过优化中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和专业整合,重点办好与当地经济紧密相关的专业,并使其成为骨干专业和品牌专业。
  (二)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扩大高等职业教育的规模,到2005年,将接受高等职业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之比控制在1∶3左右,并在课程设置、实践教学、师资培训等方面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力争使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人数逐年增加,使15%-20%的高职毕业生接受本科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在中等职业学校举办3+2高职班或设立高等职业教育部,加强技术技能型劳动者的培养,扩大高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积极发展高级技工学校。
  (三)构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渠道。进一步做好综合高中的试点工作,创新运行机制,探索普职融通的新模式。普通高中要普遍开设以培养学生技能为主的综合性课程,学生可到职业学校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的专业技能等级证书。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创造良好条件。
  (四)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重点办好农村职业学校、县乡村三级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和企业职工培训机构,大力开展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及社会文化生活教育。每年培训农村劳动者20万人次,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率达70%,再就业率达45%以上,在职职工全员培训率达40%以上,从事技术工种岗位职工持证率达100%,高级技工达到技术工人总数的20%以上。同时,要拓宽职业培训领域,大力推进创业培训,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制定相应的小额贷款申请和发放办法,畅通创业基金渠道,落实各项创业政策,力争使创业成功率达40%。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进一步改革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
  1.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强化市(地)人民政府统筹管理职业教育的责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对各级各类职业学校的布局结构、专业结构和发展规模作出合理远景规划,确保办学条件的改善。
  2.根据区域经济和产业结构特点以及社会发展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要求,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资源进行优化重组和布局结构调整。提出优化整合的实施方案,采取撤销、合并、联合以及资产置换等多种形式,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资源的优化与共享,形成一批规模大、实力强、专业布局合理的骨干职业学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好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的资源整合工作,将各类培训机构集中整合,开展各类培训工作。没有中等职业教育的县(市、区)要与属地中等职业学校合作办学,将建设社区学院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结合起来,将学历教育、在职培训和技能开发结合起来,形成多功能、多层次、辐射广的教育培训基地。
  3.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行业、企业、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新格局。各行业组织要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业人力资源预测信息,公布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教师培训等工作。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组建职业培训机构,或采取创建“职业教育集团”等多种形式与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积极为职业学校选派产业校长,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产业优势和企业发展规划,充分调动乡镇企业、民营企业、股分制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推动校企联合办学,共同提高从业者的技能与素质。
  4.鼓励和支持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享受与同等层次公办学校的政策待遇。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在民办职业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要鼓励国外、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与我市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5.进一步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逐步增强学校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的能力。职业学校要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的办学能力自主招生。自行确定招生规模,自行组织生源和录取新生。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可与本地、异地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积极推进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推行校长竞争上岗聘任制、教职工全员聘任合同制。
  (二)积极推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贯穿始终,并根据社会和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及时调整现有专业,开发新兴产业和服务业的专业设置,减少需求量少的传统类专业,合并重复设置的专业。要主动适应学生就业、升学、知识更新、增强技能的需要,努力建设开放的、多功能的、面向社会的教育和培训基地。要主动与企业联系,开展订单培训,进行课程改革,推行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积极稳妥地开展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互通的综合课程教育试验。县(市、区)中等职业教育要以培训农民实用技术为主,努力搞好“三农”服务,同时,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趋势设置专业、确定人才培养目标。
  2.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受教育者的创业能力。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职业学校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在职业学校相对集中的地区建设可以共享的实验和训练基地,并搞好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共建与合作。农业类专业实习基地建设要列入学校整体发展建设规划。各职业学校要把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及技术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把职业能力培养与职业道德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专业技能、敬业精神、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培养。
  3.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应用。要积极发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开发职业教育资源库和多媒体教育软件,把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情况列入对学校的教学评价考核目标,确保职业信息技术教育的经费投入和硬件建设。实现职业教育信息设施、服务的资源共享和面向社会开放,建立信息技术教育的有偿使用机制。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要在一到两年内建成校园局域网。
  4.加快职业教育研究和教育教学服务体系建设步伐。职业教育教学科研机构和学校要组织广大教师积极参加教育改革实验,以新的教育教学理念指导教学。市级职业教育研究机构要加强全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研究、地方课程开发、专业教材选用、教学质量评估、师资队伍培训等工作,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搞好职业学校其它教育教学业务指导。县级教研机构要有专人负责职业教育教研工作。
  5. 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考评工作。要建立既有弹性特点又科学规范的职业教育教学评价制度和学校文化课、技能测试题库及专业基础理论题库。每年对学生的文化基础素质、专业理论基础和技能训练质量进行统一测评,全面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
  (三)进一步提高教师专业岗位实践能力
  1.建立以太原大学、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山西农业大学太原园艺学院、太钢高级技工学校、山西高级电子技工学校为主的师资培训基地。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培养纳入“双高双名”师资培养计划,重点对专业教师进行轮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力争用三到五年时间使在岗专业教师达到专业任职水平,并培养300名高水平的骨干专业教师和50名专业带头人。同时,要建立和完善职业学校校长进修学习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
  2.提高中等职业学校中、高级教师职称比例和教师学历合格率。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的中、高级教师职称比例不低于同类普通高中水平,省级重点职业学校的中、高级教师职称比例不低于同类普通高中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职业学校要努力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鼓励和支持教师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培训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本人各负担三分之一,获得学位后要安心在本校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方可调离)。到2005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学历合格率达75%以上。同时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职称评聘办法和评价体系。
  3.加强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鼓励具备教师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到中等职业学校担任教师。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鼓励教师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社会化考试或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的比例及其待遇。
  (四)强化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1.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培训或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就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其改正。有关部门要在职业介绍、企业招工和工商登记等环节认真把关,严格执行劳动者就业、上岗的有关制度。
  用人单位招聘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员工的,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招聘一般职业(工种)的员工,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私营、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进行工商登记。各级职业介绍机构对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要严格审查,对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予办理录用手续。
  2.加强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学历教育与职业标准的衔接,完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的考核。经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重点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可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市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和指导太原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市各级各类职业学校的师生技能鉴定工作。
  3.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加强与社会用人单位的联系,对毕业生就业给予帮助。要加强职业指导,开展创业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小城镇和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对外经济贸易、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
  (五)加大职业教育资金筹措和经费投入力度
  1.财政部门要实行职业教育经费单列,保证职业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在校生人均教育经费和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市计划部门每年安排中等职业教育基建补助款不低于300万元;市财政每年设立6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优质中等职业学校的重点专业建设、重大教学设备的购置与更新、师资培训和贫困学生的资助。从2003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15%,已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县(市、区)不低于20%。市财政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市、区)财政要确保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收取的学费全额返还学校,不得作为预算外收入调控,不得冲抵财政拨款。
  2.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职业教育同扶贫开发结合起来。在使用农村扶贫资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经费和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划出适当比例统筹用于农村职业教育或农村劳动力培训的师资聘用、添置必备教学设施设备和办学条件的改善,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决定并监督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教育总经费中拿出2%用于农民职业技术培训和技能培训。本地区各类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其他培训要集中在农村职业学校进行。
  3.积极利用银行贷款发展职业教育。金融部门要加大对职业教育贷款的额度;市财政要对各级各类职业学校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购置教学设备和发展校办产业的贷款进行贴息。要鼓励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增加收入,以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
  4.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按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列入企业成本开支。此项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它用。对不能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统筹收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工代培训工作。企业工会要把会费的25%用于职工培训。
  5.开展职业教育捐资助学活动。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和引进各类中外无偿或低息援助职业教育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对促成援助项目的有关人员按援助资金总额的5%予以奖励。
  6.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建设用地,保护所有权属职业学校的生产实习基地用地;新增征用或占用土地的,根据国家规定低限缴纳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和实习用地。
  (六)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1.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作为整个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建立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涉及全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和问题。县(市、区)政府要实行职业教育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积极主动解决本地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凡职业教育工作达不到省、市要求的县(市、区),教育工作不能评优,并酌减其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直至停止拨付。对职业教育先进单位,要予以表彰奖励。
  2.强化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就业准入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依法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有关部门要为职业学校营造良好的办学环境,不得随意对学校进行检查,严禁对学校乱罚款、乱摊派。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职业教育情况的督导检查和对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办学情况的督导评估。
  3.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作用和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重视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为推进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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