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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做好我区中等专业学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1 生效日期: 2000-04-2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0]50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各中等专业学校:
  为在政府机构改革和中等职业教育结构调整中切实保护国有教育资产,为我区中等专业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现就加强当前我区中等专业学校(含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护国有教育资产防止教育资产流失的通知》(桂政发[2000]18号),切实负起保护所主管的中等专业学校国有教育资产的责任,确保学校资产不流失。

  二、在机构改革期间,暂时冻结学校人员编制和人员调动。

  三、在机构改革中被撤并的部门或单位,其原所主管(或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暂由接收撤并部门或单位的部门主管;机构改革中发生职能调整的部门或单位,其原有的对所主管或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的管理权暂不改变。机构改革后再作统一安排。

  四、有关学校教育资源重组配置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未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编委办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学校的性质、功能与资产属性。

  五、各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积极推进学校各项改革。在机构改革期间,要安排专人主动与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等有关部门联系,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加快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和各项改革工作的步伐。

  六、各有关中等专业学校必须切实加强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师生的教育,确保学校教育资产不流失,确保学校稳定。

  七、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国有教育资产损失者,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及其领导者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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