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行发[2005]41号
省公安厅、农业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按汽车每车次最高不超过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每车次最高不超过50元,摩托车每车次最高不超过40元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费;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三、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另文制定。
四、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并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05年3月8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