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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拆迁安置房屋出售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3 生效日期: 2001-05-23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管函发[2001]37号

延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房屋的出售价格构成因素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拆迁安置房屋价格一般分为:政策优惠价、房屋建筑成本造价、综合造价、商品房价四种类别。这四种价格都具有福利性质,不是根据房屋的全部成本核算出来的。如商品房价,也仅仅是优惠商品房价,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房价。
  二、根据陕价房发(1999)66号文件的规定: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房屋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标准由所在市、县物价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并监督执行。因此,请你们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安置房价格标准。省局不宜对拆迁安置房价格构成作出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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