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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9 生效日期: 1999-06-29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1999]1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政府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发布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多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重视和加强了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全省娱乐场所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应看到,目前,娱乐场所的经营和管理,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法规,它为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和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促进文化市场有序繁荣和健康发展,满足广大群众的文化需求,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推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促进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职责,提高执法水平,也具有积极的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改进工作方式,认真组织实施,使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跃上一个新的台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的实施方案。要认真组织管理、稽查人员学习和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要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和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使他们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规范经营行为。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形成舆论声势,发动全社会、广大群众关心和支持《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依法规范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条例》对娱乐场所的设立、经营活动和治安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省、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活动,严禁淫秽、色情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各地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在1999年12月31日前,对娱乐场所重新办理审核手续。
  鉴于《条例》已作出了“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的规定,从7月1日起,取消全省娱乐场所管理费,同时,对娱乐业中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游戏机活动场所经营项目的营业税税率进行调整,由10%调整为13%。为了保证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从2000年起,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安排。今年7月1日取消收费后,当年监督检查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积极引导,促进娱乐业的繁荣和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加强对娱乐场所监督管理的同时,要着力于促进娱乐业的有序繁荣和健康发展。要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鼓励发展大众文化,积极组织健康向上、适合大众的各种娱乐活动,正确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满足群众的文化需求。要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的规定,加强对娱乐场所兼营演出活动、演出人员的管理和演出节目的审查,抵制庸俗表演,禁止和取缔违法演出活动。要建立和健全娱乐行业民间组织,充分发挥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作用,促进娱乐行业的守法经营、文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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