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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十一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6 生效日期: 2000-11-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0]277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广东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石油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中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关于十一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81号),决定降低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50元和130元,汽油每吨由3435元调整为3185元,柴油每吨由3440元调整为3310元。我省按国家计委制定的零售中准价和中石化规定的浮动幅度(汽、柴油上浮5%,其中深圳市场上浮2.5%),每吨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分别调整为3960元、4020元,深圳市场每吨均为4090元。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计算的我省成品油具体销售价格见附表,自2000年11月17日起执行。

  二、各级石油公司对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发价供货;各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零售价,不得擅自突破规定水平。

  三、各地政府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超价和变相调整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据《价格法》从严查处。

  四、各级物价部门及石化、石油公司要加强市场油价的监测,如遇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我局报告。请省石油公司广东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石油公司及时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向我局反映。

附表:
  广东省成品油销售价格表
  元/吨  元/吨  元/升
  省  深圳  省  深圳  省  深圳
  注:供社会渔业船用柴油零售价格折让5%,深圳市场折让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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