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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勘界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4 生效日期: 1999-06-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9]5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勘界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从1996年开展勘定省、县、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工作以来,各级政府对这项工作普遍重视,措施有力,行动迅速,勘界任务完成得较好。至今年5月底止,省界任务完成了 85.9%,市界完成 84.2%,县级界线勘定 82.2%,乡镇界线勘定52%,维护了边界地区稳定。但是,我省的勘界工作还相当艰巨,有少数地方对勘界工作不够重视,有的经费不落实,有的双方协调不够,影响了勘界工作进度。今年是勘界工作的攻坚年,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的要求,确保在2000年底以前完成勘界任务,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一并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勘界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主管领导对勘界工作负主要责任,要经常检查、过问勘界工作,帮助解决勘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保证勘界工作的正常开展。容易发生边界争议的热点地区,毗邻有关市、县政府要建立联络制度,及时沟通、联系;发生边界争议纠纷时,有关市、县政府主管领导要直接见面,迅速协商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二、加大调处工作力度。勘界工作重点是解决边界争议点,各地应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列出解决边界争议点的时间表,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解决争议。在边界争议点未划定之前,要积极做好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防止发生新的矛盾。

  三、做好勘界后续管理工作。各级勘界部门在界线走向划定后,要及时转向对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埋桩测绘、资料汇总、上报审批等工作,实现依法治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关于抓紧做好勘界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自国务院决定从1996年起在全国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勘界)以来,各地对这项工作普遍重视,措施得力,行动较快,截止1998年底,全国省界任务已完成64%,县界任务完成了73%,已经勘界的边界地区未再发生过争议。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行动较慢,个别省至今未勘定一条省级界线,影响了整个勘界工作的开展。近来,没有勘界的一些地区特别是西北部分地区经常发生争议纠纷,有的甚至引发大规模械斗,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确保在2000年底以前完成勘界工作任务,切实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勘界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稳定。全面勘界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的一件大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勘界工作和保持边界地区稳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责任制,各级政府主管负责人对维护边界地区稳定负有主要责任,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勘界工作和涉及边界地区稳定的问题。容易发生边界争议的“热点”地区,毗邻两省(自治区)政府要建立联络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共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争议纠纷;已经发生边界争议纠纷的地区,毗邻两省(自治区)政府主管负责人要直接见面,迅速协商处理,平息纠纷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切不可推诿、扯皮或放任不管。

  二、要加大勘界工作力度,抓紧做好勘界工作。国务院部署的全面勘界工作任务,必须确保在2000年以前完成。各级政府特别是勘界进度较慢的地方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充实力量,抓紧今、明两年的时间,完成上级下达的勘界任务。要把勘界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工作年终考核目标,各级政府主管负责人对勘界工作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检查、过问勘界工作,及时解决勘界所需人财物问题。已经完成勘界任务的地区,各级政府要及时转向对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实现依法治界。

  三、要严肃勘界纪律,严格遵守勘界法规和政策。已经划定的边界,即为法定界线,双方要严格遵守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尚未划定的边界特别是有争议的边界,要维持1995年底边界现状,任何一方不得向争议地区迁移居民、设置政权组织和管理机构;不准破坏自然资源。严禁聚众闹事、挑起事端、械斗伤人;严禁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主管负责人的主要责任,有关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地的勘界工作。对勘界进度慢的地区特别是西北部分地区,民政部要重点加强指导,督促有关省(自治区)抓紧勘界,尽快处理边界争议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相互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勘界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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