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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A类纳税人申报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20 生效日期: 1996-03-20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6]127号
各征收分局(含宝安、龙岗、海洋石油分局):
  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市局制定了《A类纳税人申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A类纳税人申报暂行规定》
A类纳税人申报暂行规定
  根据我局征管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增值税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A类纳税人基本条件
  (一)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一年以上的;
  (二)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200万元以上;
  (三)税负率在规定的标准以上的(见附表);
  (四)应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会人员持有会计证;财务制度健全,能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表,按时申报纳税;纳税记录良好;
  (五)健全发票领、用、存制度;没有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发生及其他严重税务违章行为;
  二、A类纳税人申请报批办法
  (一)同时具备上述5个条件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A类纳税人;
  (二)申请A类纳税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1.填报齐全的增值税A类纳税人认定申请表;
  2.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表;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书或企业年度决算报表,以及稽查分局的稽查报告。
  (三)审批办法
  企业提出A类纳税人认定申请后将有关材料送达主管征收分局办税大厅“文书发放、受理窗口”,经审核资料齐全后将收单回执开给申请企业。主管征收分局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通知企业领取申报结果,期间,主管征收分局可委托对应稽查分局检查,稽查分局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工作,并将结果及时转送征收分局。
  被认定为A类纳税人由税务机关颁发A类纳税人证书。
  (四)不符合条件未被认定为A类纳税人的纳税人在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五)每年5、6月份为A类纳税人年审时间。实行A类纳税人年审可免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
  (六)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A类纳税人资格,主管税务机关在2年内不得受理申请:
  1.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2.有偷税、骗税、抗税行为的;
  3.有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严重税务违章行为的;
  4.有拖欠税款行为的;
  5.有其他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
  (七)对A类纳税人的日常稽查,主管稽查分局每2年进行1次。
  三、A类纳税人纳税申报
  凡被认定为A类纳税人的纳税人,从批准次月起,实行自核自缴的纳税申报方式,即企业自行计算税款、自行申报纳税。
  (一)A类纳税人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绿色“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附报资料。
  (二)具备财会电算化的A类纳税人,经主管征收分局税政科、计算机管理科审验合格后可采用磁盘申报纳税方式。
  (三)A类纳税人可通过电子邮箱、税务专邮形式申报纳税。
  (四)A类纳税人如果连续三个月税负率低于规定标准的,申报纳税须先经核税科审核。
  缴纳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申报A类纳税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税负率表(表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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