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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中小学辍学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01 生效日期: 1994-06-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教基厅[1994]6号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中小学生流失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初中学生流失比较严重,直接影响了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影响了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全省人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成为发展和振兴我省经济不容忽视的问题。造成中小学生流失的主要原因,一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新的“读书无用论”对基础教育的冲击,致使有些家长只顾眼前经济利益,强迫子女提早退学做工、经商、学艺、务农;二是有些学生因为学习成绩差而又得不到关心辅导,或者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又得不到及时帮助;三是一些地方政府在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中执法不严、措施不力,致使中小学生流失现象得不到有效制止,特别是对贫困山老区小学生学习生活,关心重视不够。为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保证全省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现就解决中小学生流失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解决中小学生流失问题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任务认真抓好。今年6月底以前,对已流失的小学生要采取各种措施,使其全部返校。初中学生的流失率要严格控制在3%以内。4月,各乡镇要对中小学生流失情况进行清底,列出流失学生花名报县,并逐个采取针对性措施,动员返校。6月,各县(区)要对解决小学生流失问题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小学生仍有辍学的县、乡要通报批评,并通过新闻媒介曝光。今后,凡小学辍学率超过1%、初中学生辍学率超过3%的县、乡,均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其负责人不得评为模范。

  二、控制中小学生流失是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其纳入目标责任制中,定期检查、考核。对迫使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当学徒的家长或其它监护人,县、乡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送其子女或被监护人返校就学的,可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条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罚款500元至5000元;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童工、童商者,除责令其立即退回外,可根据劳动部等部委《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规定,每招用一名童工罚款3000元至5000元,对情节严重、坚持不改的,要提请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县或乡人民政府可根据上述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凡未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不得进入乡(镇)企业做工,不得承包乡村生产项目,工商行政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三、要努力抓好山老贫地区、流动人口集聚区、工矿区等义务教育薄弱地区的工作。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减免杂费、书费及其它费用。对家庭特殊困难而不能坚持继续就学的学生,除减免有关费用外,还可通过建立助学金制度,保证其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各地在新建居民区时,必须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配建中小学校,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能就近入学。近几年,凡因人口急增而又未兴建中小学校,致使新生不能入学的城市、城镇,今年要做出规划,切实解决入学难的问题。对工矿区、流动人口集聚区等人口不稳定地区,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中小学生的入学和巩固工作。

  四、义务教育是素质教育,中小学校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尤其要注意对差等生的关心、辅导、帮助工作,坚决禁止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歧视、驱赶差等生。各地在建立校长、教师岗位责任制时,要将学生巩固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检查考核范围。对于因学校管理不当而造成学生失学的,要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五、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义务教育就学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对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情况要由乡(镇)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严格执行学生入学、转学、借读、毕业、结业等制度,以堵塞学生流失漏洞。在教育内容、办学形式上,要从当地情况出发,不断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渗透职业技术教育因素。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以免加剧学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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