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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住院期间做MRI、CT检查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21 生效日期: 1996-05-2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文号: 沪医保[1996]30号
  最近,部分企业和医院在执行沪医保[1996]第11号《关于重申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规定的通知》时来电询问,原规定企业劳保医疗职工核磁共(MRI)、CT检查需经所在单位核准,实施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后,企业职工住院期间的上述检查是否须单位核准。
  经我们研究决定,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在住院期间需核磁共振(MR1)、CT检查的,由医院根据患者病情决定,不需患者所在单位核准。但企业职工门诊做上述检查的,应按规定在检查前由所在单位核准,急诊病人可先检查,再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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