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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工商企业实行企业定价许可证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8-03 生效日期: 1990-08-03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0]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工商企业实行企业定价许可证制度的报告》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工商企业实行《企业定价许可证》制度的报告
 
  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五日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省物价工作会议精神,为保障企业的合法定价权,加强对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管理,规范企业定价行为,拟在我市工商企业中全面实行企业定价许可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实行《企业定价许可证》制度的目的
   实行企业定价许可证制度,是增强企业内部价格约束机制的必要手段,是提高企业执行物价政策自觉性的重要途径;是强化企业物价管理的有效措施。这一制度的建立,对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逐步建立适合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价格管理模式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企业定价许可证》的发放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企业,均应提出申请,经物价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发给《企业定价许可证》;凡是提供劳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进行收费的,不属于发放《企业定价许可证》的范围。

  三、企业定价商品的范围
   1、对国家已制定了标准品价格的商品,企业可根据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办法和等级、规格、差率合理制定价格;
   2、对实行国家定价的商品,企业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后,凡政策规定允许企业超产自销或按质量比例自销以及计划外生产的商品,可根据有关规定自行调定价格;
   3、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允许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差价率,利润率以及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自行定价。
   4、国家放开价格,实行生产者和经营者自行定价,由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
   5、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物价部门批准实行优质加价的产品,企业可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自行定价;
   6、按照规定权限对冷背残次商品制定削价处理价格。
   7、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允许企业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四、《企业定价许可证》的发放条件
   1、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立物价机构,配备专职物价人员,并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物价工作;小型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物价人员,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由物价、财会、业务人员参加的物价审定与管理机构。
   2、企业配备的物价人员,必须具有物价专业基础知识,能掌握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产品)的物价政策,作价原则和办法。且必须通过物价部门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价专业考试或考核,以给《物价人员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3、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物价管理制度。如定调价审批制度,价格台帐与登记制度,成本分析与价格档案制度,明码标价与价格卡片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物价员岗位责任制度,价格奖惩制度,物价保密制度,价格信息传递反馈制度等。

  五、发放《企业定价许可证》的方法和步骤
   全市发证工作采取普查摸底。全面培训,统一验收,分期分批发证的方法进行。
   1、普查摸底,对全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摸底调查,掌握企业物价机构及人员等情况,此项工作拟在九月底完成。
   2、培训人员,由市物价局统一组织物价人员培训班,对呼业务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的物价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物价人员《结业证》和《合格证》。这项工作拟在十二月底前结束。
   3、验收发证。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验收标准,对各企业的定价职能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所有企业均要填写《企业定价许可证申请登记表》对审查验收合格的企业将分期分批发给《企业定价许可证》。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限期达到标准,否则不授予定价权,其商品(产品)价格暂由主营企业或物价部门有偿代定。直到整顿合格后,再发给《企业定价许可证》。
   4、中央、省、市属企业和外地驻我市的生产、经营企业由市发证办公室审核发证,各县(区)所属企业由各县(区)审核,报市发证办公室批准后发证。
   5、《企业定价许可证》发放后,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成年审小组,进行年审,对审查不合格的要收回《企业定价许可证》。

  六、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晋城市企业定价许可证以证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全市《企业定价许可证》的发证工作。各县(区)和市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在市发证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的发证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全市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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