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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用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2-28 生效日期: 1992-02-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锅发字[1992]50号

我市的在用压力容器通过近几年的建档登记和整顿治理,安全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1991年,全市18个区、县劳动局以及36个市属局、总公司在用压力容器整顿治理工作进度均达到了100%,提前完成了任务,但也有少数单位没有完成工作指标。为进一步加强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推行在用压力容器定期内外部检验制度,并逐步纳入正常化管理轨道。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要认真安排好压力容器的定期内外部检验工作,将检验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验计划的落实。1992年的定期内外部检验率要达到75%以上,有条件的单位要力争达到100%。

  二、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要合理安排检验力量,做好定期内外部检验工作,严格执行《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确保检验质量,不准以外部检查代替内外部检验。要根据检验结果正确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和确定检验周期。我局将结合检验单位资格认可工作,重点检查压力容器检验质量和审查检验报告。

  三、做好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升级工作。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要结合检验工作,做好安全状况等级升级转化工作,特别是监控使用的四级压力容器必须落实处理措施,其中的30%要在今年内完成转化工作,杜绝不进行检验和无措施的监控使用现象。已定为报废的压力容器要坚决停下来。

  四、要认真清理本系统、本单位在用压力容器,特别要下大力量扫清死角,消除遗漏。否则,发生事故后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凡尚未完成整顿治理工作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在年内全部完成任务。对于确因技术方面问题及特殊原因影响检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的压力容器,须经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监控措施,报使用单位所在区、县劳动部门备案,不发使用证,但必须进行注册登记,纳入管理和监察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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