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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15 生效日期: 1994-09-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中央在京企业、市属各局(总公司)、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分金库、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食品工贸集团、供销社畜牧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94)财商字第278号“关于印发《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情况补充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退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预明电字第3号“关于对商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的蔬菜和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目前只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过去享受免税照顾的现在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为保证“菜蓝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对增加的这部分增值税,在一定期限内由财政返还给企业。
  其他企业的退税以财政部下达的文件为准。

  二、“退税”的申报和审批
  (一)企业申请“退税”需填写“一般消费税或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并付书面申请和已纳税缴款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中央在京企业在备齐上述资料后直接到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局中央企业驻厂员处(以下简称中企处)办理退税手续。市属企业要先报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盖章、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局主管处室,审查、签署意见,然后转由中企处办理退税。
  区、县属企业报区、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盖章、汇总后报区、县财政局主管科、审查、签署意见,报中企处办理退税手续。

  三、几个需明确的问题
  (一)“退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凡1994年1至3月批发、零售、退税商品和非退税商品分不清的暂不退税。从1994年9月1日开始,各单位对退税产品的批发业务,单独记帐、核算。
  (二)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实行按月“退税”。中企处在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答复。
  (三)建立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税月报制度,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上月退税金额,按预算级次填写,分别报送:中央在京企业报中企处一份,市属各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分别报中企处和有关处各一份,以便及时与金库核对(表式附后)。
  (四)“退税”工作是一项既严肃,又复杂、细致的工作,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各单位一定要加强对“退税”经办人员的管理,对玩忽职守,骗取“退税”,徇私舞弊,导致财政收入流失,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财政部门有权对退税单位随时进行检查,一经但发现有骗取“退税”行为的,将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通知”由中企处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中企处办公地址:宣武区(虎坊桥)福州馆街4号,邮编100052,电话3035144、3010830,联系人:牛文敏。
  
附:财政部印发《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的通知((94)财商字第27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总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为切实做好一般企业消费税、增值税的退付工作,我部制定了《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现印发执行。
  
附: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规范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以下简称“退税”)申报和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税”以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三条    “退税”的申报和审查核批必须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严肃认真、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申请“退税”须向财政部驻纳税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组)书面申请,提出申请退税的依据,附报退税申请书(表式见附表一至四),并提供已纳税款的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退税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以下简称省中企处)统一印制。

    第五条    未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市(地),由各省中企处委托该市(地)财政局受理当地企业“退税”申请。企业距市(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组)或财政局较远,办理“退税”不方便的,可由市(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组)或上述财政局委托企业所在县(市)财政局代理有关工作,报省中企处备案。
  受委托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在退税业务工作上应接受省中企处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企业“退税”申请,应在解缴税款并收到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回的缴款书(收据联)3月后提出;企业两次报送“退税”申请书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5天。

    第七条    各市(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组)(含第五条中所指的市(地)财政局和县(市)财政局,以下统称“退税申请受理单位”)接到企业的退税申请后,必须就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初审:
  1.报送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2.申请退税的依据是否充分;
  3.申请退付的税款金额是否正确;
  4.申请退付的税款是否已经入库(按不少于申报金额10%的比例或对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缴款书与税务部门、金库核对)。

    第八条    对经初审后符合“退税”条件的,“退税申请受理单位”在企业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和“退税申请书”上分别签署意见,连同企业报送的缴款书复印件一并报送省中企处。

    第九条    对企业报送的申请“退税”的资料不全、依据不充分、数据不准确或税款尚未入库的,“退税申请受理单位”应将情况通知该企业。

    第十条    各“退税申请受理单位”必须及时办理企业“退税”申请。
  向省中企处报送审查意见或通知企业本办法第 条有关事项的时间,一般应在收到企业“退税”申请的6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省中企处收到“退税申请受理单位”报送的对企业“退税”申请的核实意见和有关附件后,应进行认真核实,并根据审核结果正式行文对“退税申请受理单位”下达准予退付或不予退付的批复,并将企业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和退税申请书第一、二联及缴款书复印件同时退给“退税申请受理单位”。
  省中企处对“退税”申请的批复,抄送该企业所在地国库、税务、财政机关各一份。
  省中企处对企业“退税”申请作出的批复,从“退税申请受理单位”收到该申请之日算起,不得超过10天(不含“退税申请受理单位”邮件在途时间)。

    第十二条    “退税申请受理单位”收到省中企处“退税”的批复文件后,对准予退付的税款,开具“收入退还书”(由省级中企处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所附格式十一印制)。
  “收入退还书”按以下要求填写:
  1.收款单位方,“全称栏”填写退付对象的名称:“帐号栏”填写退付对象在开户银行的帐号;“开户银行栏”填写上述开户银行名称。
  2.退款单位方,“机关全称栏”填写财政部、××省财政厅(局):“预算级次栏”的填写视所退税种而定,如所退税款是增值税,则填写中央级75%,省(市、县)级25%(根据当地财政体制确定),如所退税款是消费税,则填写中央级;退款国库栏填写中央国库××分库(或中央国库××支库,中央国库××中心支库)、××地方国库(与预算级次栏衔接)。
  3.“预算科目栏”按规定的科目填写。
  4.“金额栏”按省中企处准予退付的金额填写。
  5.“退税原因栏”填写退税的文件依据和省中企处批复文件的名称及文号。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退税申请受理单位”开具的“收入退还书”,加盖印章后,连同省中企处的批复文件,送当地国库办理税款退付事宜。收到国库办理退付并盖章退回的“收入退还书”后,将缴款书原件加盖“已退付”专用章,连同“退税申请书”第一联退还企业。

    第十四条    各省中企处未批准的“退税”申请,由“退税申请受理单位”在接到该批复后及时通知企业,并按省中企处要求办理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退税申请受理单位”和当地国库应按月核对“退税”金额,并报告退库情况。
  (一)每月终了后2日内,国库将“退付一般增值税”和“退付一般消费税”的金额及“预算级次”通知“退税申请受理单位”。
  (二)“退税申请受理单位”将本机构同期记录的“退税”数额与国库的通知数额进行核对(如有问题应签明原因,会同国库进行纠正),并填制“一般消费税、一般增值税退付月报”(表式见附表五),于月度终了后5日内报送省中企处。
  (三)省级中企处对“退税申请受理单位”报送的“一般消费税、一般增值税退付月报”及时进行审查、汇总,编写文字说明后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    省中企处和市(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组)应设立专门机构,配置专门人员负责“退税”的审查和核批等事宜,代行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退税”审查职能的市(地)、县(市)财政局应指定专门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并将所定人员的名单报委托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省中企处和“退税申请受理单位”必须设置有关帐册,对企业“退税”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的受理、审查、呈报或退还,及“退税”申请的批复,“收入退还书”的填制与送达国库,“退税”数额的对帐等各个环节实行严密细致的登记,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帐册、资料。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和有关市(地)县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骗取“退税”的行为,由省中企处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并随时向财政部报告。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省中企处应加强对“退税”审查核批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对“退税”经办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财政收入损失,或办事推诿、敲诈勒索,造成恶劣影响的,随时向财政部报告情况,严加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有关企业对省中企处“退税”工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财政部受理;对“退税受理单位”“退税”工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省中企处受理。

    第二十一条    省中企处要对“退税”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部作专题汇报。
  
附表一:
  编号: 一般消费税退付申请书(表式)
金额单位:元(保留到分)
申请企业名称(公
填制日期: 送(寄)出日
于 年 月 日收到省中企处的批复文件和返回的本申请书,
于 年 月 日将“收入退还书”送达___库,该国9库已于 年 月 日应退税款________元划到你单位帐户。
  经办人:
  送(寄)出日期:
  (制表尽寸11公分×17.5公分)
说明:1.本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退税申请受理单位”退申报退税企业,第二联由“退税申请受理单留存,第三联由省中企处留存。
  3.省中企处在本申请书上的意见,不能取代正式的批复文件。
  4.省中企处意见栏“退付”之样之前的空栏填写“准予”或“不予”。
  
附表二:
  《一般消费税退付申请书》二、三联用途、颜色及下栏书写内容于 年 月 日收到省中企处的批复文件和返回的本申请书,“收入退还书”送达____库,该国库于 年 月 日将应经手人 第一联送(寄)的出日
(空白)

 

附表三:
  编号: 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表式)
金额单位:元(保留到分)
申请企业名称(公
填制日期: 送(寄)出日
于 年 月 日收到省中企处的批复文件和返回的本申请书,
于 年 月 日将“收入退还书”送达___库,该国9库已于 年 月 日应退税款________元划到你单位帐户。
  经办人:
  送(寄)出日期:
  (制表尺寸11公分×17.5公分)
说明:1.本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退税申请受理单位”退申报退税企业,第二联由“退税申请受理单留存,第三联由省中企处留存。
  3.省中企处在本申请书上的意见,不能取代正式的批复文件。
  4.省中企处意见栏“退付”之样之前的空栏填写“准予”或“不予”。
  
附表四:《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
二、三联用途、颜色及下栏书写内容
于 年 月 日收到省中企处的批复文件和返回的
请书,于 年 月 日将“收入退还书”送达___
____库,该国库于 年 月 日应退税款划
单位帐
请蓝
(空

附表五:一般消费税、一般增值税退付月报
制表单位:
  单位:万元
制表日期:
  说明:1.辽宁山东、沂江、四川福建报送月报时,应将大连、
青岛、宁
重庆、厦门的数字单报一份(全省的月报中不剔除单列市)
2.12月份的月报代替年报,并附全年情况的分析报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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