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5-23 生效日期: 1994-05-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工[1994]709号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17号《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你公司为国务院1993年批准的第一批境外上市公司,执行新税制后可仍暂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7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现对国有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1993年批准第一批到香港发行股票的九家股份制企业,考虑到执行新税制后需要有一段过渡期,决定仍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批准到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一律按照税法规定的33%的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九家股份公司名单
  1.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3.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4.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5.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6.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7.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8.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9.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