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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到著名风景游览胜地开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3-22 生效日期: 1982-03-22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国务院(1982)12号文《关于严格控制到著名风景游览胜地开会的通知》已印发各地,望认真遵照执行。据了解,我省一些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各种名目到风景游览胜地开会和出差的也相当多,给当地的供应、食宿、运输造成很大压力,影响了接待国外旅游者的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 我省各部门和单位在旅游旺季(四至十月),不要到青岛、泰安、曲阜等地开会。如必须在这些地方开会,需事先征得该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
  各单位要建立严格财务审核和报销制度,教育出差人员不准利用出差之便,以各种借口,用公款到风景游览区游山玩水。违者,其游览旅费自行负担,游览所耗时间,按无故旷工论处,扣发工资和奖金,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责任,给以处分。
二、 我省接待国外旅游者的风景区的宾馆、饭店,在旅游旺季,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安排会议任务。
三、 省外单位(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要求来我省开会,均由所在地行署和市政府根据自己的接待能力和接待任务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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