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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国税系统刻制计算机企业代码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23 生效日期: 1998-07-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算[1998]36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征管处、监察室:
  为规范北京市纳税单位代码章的管理,市局经研究规定如下,请各单位严格遵守:   一、市局对企业代码章样式统一,今后不再统一刻制、发售。各分局主管税务登记部门把号码发给企业,由企业自行刻制。刻制尺寸:宽5cm,纵2.5cm,宽窄两个边,上写“北京市纳税单位代码章”,下写七位号码(附印章样式)。
  二、号码的排版、下发仍由市局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各分局需要时向市局信息中心领号,不可自行编定。
  三、各分局在管理中,有撤销户收回的旧代码章,其章和号码不可再发出使用,一律作废处理,防止计算机系统中出现重号问题。
附:北京市纳税单位代码章(略)
199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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