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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溪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2 生效日期: 2007-03-22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发[2007]6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扩大征税范围
  全市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同级地段内资企业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调整税额标准
  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调整为:
  ⒈市区:一等30元/平方米、二等24元/平方米、三等18元/平方米、四等12元/平方米、五等6元/平方米。
  ⒉县城及所属建制镇:一等9元/平方米、二等6元/平方米、三等3元/平方米。
  ⒊职工家属住宅:全市均为2?4元/平方米。
  三、地段等级划定
  (一)市区划定五个地段等级
  ⒈一等地段范围:北起北地广场,西至铁路线,向东沿人民路至铁路广场,再经广裕路、曙光路至永丰铁路立交桥,西以铁路线东侧为界,所围城的区域。
  ⒉二等地段范围:除一等地段范围外,北起溪湖大桥,沿太子河河道中心线至南地铁路立交桥排水沟与太子河河道中心线交界处,沿排水沟东至南地广场,沿永强社区连广裕路、崔东路、平山路,接紫金东路交于紫金路至紫金西路本溪市排水事业管理处,经矿院社区阶梯处至水塔路,沿水塔路交胜利路至东芬转盘广场,沿溪湖大桥交于太子河河道中心线,所围城的区域。
  ⒊三等地段范围:除一、二等地段范围外,包括下列地区:
  南地地区:从南地沈丹铁路立交桥南头起,沿铁路线两侧至福金沟门溪辽铁路桥处,沿溪辽铁路线经工源水泥厂门,沿九水路至太子河河道中心线,西北以太子河河道中心线为界,沿太子河河道中心线至南地铁路立交桥排水沟与太子河河道中心线交界处。
  彩屯地区:彩屯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域,东南以太子河河道中心线为界,西北以铁路专用线为界,沿铁路专用线交于本钢运输部水泥厂道口至太子河河道中心线。
  溪湖地区:河西社区、峪岗社区、峪前社区、河东社区、井涌社区、民主社区、站前社区、河沿社区等部分地域;西南以溪彩路32号至太子河河道中心线为界,沿太子河河道中心线交于溪湖铁路大桥,东北沿溪湖铁路大桥交于溪湖东路,以溪湖东路为界,北以民主路北侧至山脚下、沿市场巷为界,西以河西社区及月牙岭脚下为界。
  明山、平山地区:明山街道办事处、高峪街道办事处、紫金街道办事处、张家街道办事处、平山街道办事处、崔东街道办事处、工人街道办事处、千金街道办事处;西起千金街道办事处石子社区,南起千金街道办事处本钢胸科医院6路公共汽车站点以北,东南起转山环山路至本钢工学院,沿本钢工学院登山路至平顶山脚下,沿平顶山脚下至育仁街配电厅,经育金街路口交于文化路104-1号至对面山脚下,东以张家街道办事处、高峪街道办事处东侧区域为界,北以太子河河道中心线为界。
  ⒋四等地段范围:除一、二、三等地段范围外,包括下列地区:
  福金社区:福金沟两侧。
  千金沟:千金沟两侧至千金岭脚下公路界加油站以北。
  转山沟:转山沟本钢卫校以北。
  新立屯:新立屯本溪高速公路南出口以北为界,西以平顶山脚下为界。
  小堡地区:沿太子河河道中心线北起威宁营大桥南头,包括崔家哨、小堡、程家窝棚、电子工业学校,南以大峪沟沟门至樱桃沟住宅区,东北以本桓公路沙包岭山脊为界。
  姚家地区:北起与溪湖区交界处,沿山脚下以南至威宁营2号隧道南口,沿威宁营2号隧道南口至太子河水源地橡胶坝交于太子河河道中心线,东、南分别以太子河河道中心线为界。
  卧龙地区:东起本桓公路馨园与峡沟桥交界处以北为界,西南以本桓路至山脚下为界,东北以胡家大山脚下为界。
  溪湖地区:三道岗菜窖、大堡社区、头道岗社区、井泉社区、后石社区、铁工社区、峪岗社区、立新社区、峪前社区、柳西社区、柳塘社区、煤矿社区、北山社区、太平社区、仕仁社区等地区。
  彩北地区:彩北街道办事处、竖井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
  东风地区:东风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的行政区域和郑家工业区,东南以太子河河道中心线为界。
  兴安地区:南起庙岭隧道东口,西至本钢冷轧厂,北以太子河河道中心线为界,东南以溪辽铁路线为界,西南以阿家岭山脚下为界。
  ⒌五等地段范围:除一、二、三、四等地段范围外的其他地区。
  (二)县城及所属建制镇划定三个等级
  ⒈一等地段范围: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建成区小市建制镇所辖行政区,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建成区桓仁建制镇所辖行政区。
  ⒉二等地段范围:本溪满族自治县所属草河口镇、连山关镇、田师付镇、南甸子镇、碱厂镇所辖行政区,桓仁满族自治县所属二棚甸子镇所辖行政区,包括桓仁铜锌矿区管委会。
  ⒊三等地段范围:本溪满族自治县所属草河城镇、草河掌镇、清河城镇、高官镇所辖行政区,桓仁满族自治县所属五里甸子镇、沙尖子镇、铧来镇、八里甸子镇、古城镇、普乐堡镇所辖行政区。
  四、调整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人按月缴纳,于次月15日前申报纳税;金融企业按季缴纳,于下季度开始15日前申报纳税。
  五、政策执行日期
  各县(区)政府务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本区域内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有关工作落实到位。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关于调整本溪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纳税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政发(2006)17号)同时废止。
附件:本溪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表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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