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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三补”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3 生效日期: 2007-03-23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07]22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三补”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三补”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按时足额到位,确保农村中小学运转正常,根据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实行“两免三补”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责任,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工作职责: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22号)中“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切实履行各级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建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财政保障机制。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享受补助学生人数、农村学校在校生人数和学校供暖等相关资料,测算“两免三补”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预算需求额,确定省、市对县(区)的补助金额,差额部分由县(区)级财政承担。市财政按照省、市、县(区)承担的补助数额,分别下达“两免三补”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预算表,市、县(区)财政部门将补助数额列入当年预算。同时,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办法的要求,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公用经费按照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一费制”标准足额安排,取暖费根据不同类型学校的实际需要据实列支,按照工作进度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并做好补助资金的结算工作,完善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各项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教育部门工作职责:根据省、市政府文件要求,按县(区)分年度提供农村中小学发展现状的基础数据,分析预测农村中小学在校学生人数的变化情况,派专人深入学校调查了解“两免三补”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加强日常管理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对学校申报的享受“两免三补”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情况进行严格审核,依据省、市规定的标准,提出分县(区)预分配方案,并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监督,坚决防止出现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问题。同时,要逐步建立“两免三补”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考核评估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工作职责:根据《本溪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实施意见》的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成立审核小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每学期开学后,学校要组织召开学生家长会议,宣传免费补助的有关政策。凡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都要填报补助申请表,由学校审核小组对申请资助的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资助名单,在学校和学生家长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区)教育部门批准,再按要求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并实行家长、学生、老师、校长共同签字制度,确保发放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同时,按照全国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工作,按照公用经费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预算支出,按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审计、监察部门工作职责:切实发挥审计、监察部门职能作用,定期对县(区)“两免三补”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全市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政策界限,确定补助标准
  “两免三补”是指免交学杂费、课本费和补助农村中小学寄宿生住宿费、交通费、家庭困难学生伙食费。
  (一)“两免三补”范围
  1.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农村标准化初中学校就读的学生,全部免交学杂费。
  2.在郊区(县城)学校就读的学生免交学杂费,是指对农村户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3.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学生免交学杂费,是指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
  4.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是指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和持有农村社会救济证困难家庭的学生。
  5.在农村寄宿制学校就读的住宿生实行补助住宿费,通勤学生实行补助交通费。
  6.在农村寄宿制学校中就读的家庭困难住宿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实行补助伙食费:
  (1)持有农村社会救济证的农村困难家庭学生;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200元;
  (3)家庭成员中有身体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
  (4)家庭遭受意外灾害或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的。
  春季免费以2月底前取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时限为准,秋季免费以8月底前取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时限为准。
  (二)“两免三补”标准
  1.免交学杂费标准:城镇小学170元/生/学年、农村小学140元/生/学年、城镇中学240元/生/学年、农村中学200元/生/学年。
  2.免交课本费标准:小学150元/生/学年、中学230元/生/学年。
  3.“三补”资金标准:伙食费400元/生/学年、交通费200元/生/学年、住宿费100元/生/学年。
  (三)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含学杂费)标准:农村小学300元/人、农村中学420元/人;预算内安排公用经费标准:农村小学160元/人、农村中学220元/人。
  (四)补助资金来源
  1.“两免”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2.“三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三、规范操作,加强管理
  1.实行专户管理
  为确保“两免三补”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县(区)财政部门要分别建立中央资金特设专户和教育专户,中央专项资金在中央资金特设专户中核算,省、市、县(区)专项资金在教育专户中核算,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的农村学校公用经费也要划转到教育专户中核算。
  2.资金支付方式
  “两免三补”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所需资金,在春季和秋季,省以上承担部分由省财政分两次直接拨付到县(区)专户,市和县(区)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分两次直接拨付到县(区)专户。县(区)财政部门要于3月末和9月末前将“两免三补”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直接拨付到学校。
  3.资金结算方式
  市财政部门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市对县(区)的结算依据,每学期对县(区)应承担部分通过结算方式上缴到市财政。凡未按规定时间上缴结算资金的县(区),市财政将停止拨付下一学期的补助资金,年末县(区)专户中市财政拨付的结余资金将结转下年安排。
  四、密切配合,强化监督
  市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建立“两免三补”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考核评估制度,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县(区)“两免三补”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审计部门每学期要对县(区)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出据审计报告,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资金未落实到位、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县(区),要相应扣减市对该县(区)的补助资金。对未按要求落实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造成学校运转困难和借机乱收费的责任人,要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教(2005)60号)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市教育局
本溪市审计局
本溪市监察局
二○○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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