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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局关于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实行定期报送审计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8-22 生效日期: 1986-08-22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审计署“争取在二、三年普及定期报送审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就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期报送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定期报送审计工作的初步设想 
  依照国家审计署的部署,我省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今年计划安排百分之五十的审计机关开展这项工作,明年全面铺开,八八年在全省普及的基础上,抓巩固提高,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定期报送审计工作,今年第四季度拟先在农口进行,八七年扩大到文教口,八八年全部开展。 


  二、实行定期报送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方法 
  1、审计范围、重点。凡是直接由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部门单位,其财务收支均属定期报送审计范围。其凭证、帐簿、报表以及有关文件、资料等,均须送审计部门定期进行审核。审计的重点是,有无挤占挪用、专款不专用、预算内资金划预算外、搞计划外工程、私设“小钱柜”、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乱购专控商品等违纪事项。重点审计那些财务收支大户,违纪问题较多,财务管理差的单位。对往来帐户和预算外收支帐户亦作重点审计。 
  2、审计的方法。被审单位每月(季)终了由财务人员将上月的凭证、帐簿、报表(包括预算外收支)和有关资料、文件等,按审计部门规定时间送同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主管部门所属二、三级单位,由主管部门的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对已经内审机构审计过的单位,国家审计机关可以不定期地进行抽审。审计机关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财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和核定的预算,以及定员定额,财务收支计划等进行认真审核,以确定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审计结果及时通知被审单位执行,并在每月拨款期间通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银行予以监督。 


  三、实行定期报送审计的几项政策规定 
  1、建立“先审计后拨款”制度。凡确定实行定期报送审计的行政事业单位,每月(季)的财务开支须经同级审计机关审计,如上期开支不经审计,财政不拨本期用款。财政、银行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必须认真执行,在工作中要积极配合,保证这项制度有效实施。各级审计机关对定期报送审计工作要严肃认真,审计要实事求是,结论要客观公证,以体现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和审计机关的权威性。 
  2、开设“审计上缴违纪资金专户”。为了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及时追交审计出的违纪资金,对违纪万元以下的资金可先存入“审计专户”,由审计部门半年或一年统一交同级财政;万元以上的违纪资金不再进入“审计专户”,由审计部门通知被审计单位直接上交同级财政。 
  3、建立必要的处罚制度。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阻挠审计或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如发生上述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精神,除建议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外,还可分别作出暂停财政拨款、限期追回不合理开支,封存没收违控商品、扣减当年预算指标,冻结银行存款的处理决定,通知和监督被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执行。 
  4、逐步建立审计质量和免检制度。在行政事业经费逐步形成必审制度的同时,建立审计质量标准,做到审计工作规范化。对达到标准的被审计单位,由审计机关发给财务审计合格证书,并规定在一定时限内免予报送审计,免于财税部门的检查。 


  四、加强领导,各方密切配合 
  实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定期报送审计势在必行。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领导机关多,工作难度较大。因此,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并给予大力支持,把它作为管好财政、财务工作和端正党风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财政、银行和审计部门要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各级审计机关要树立信心,克服困难,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保证定期报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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