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藏证监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30 生效日期: 2007-09-30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藏政办发[2007]8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证监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精神,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非法证券活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
  近年来,非法证券活动在我国部分地区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尤其是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各地(市)、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务必做到“露头就打,决不手软”,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调查,及时处理,及时善后”,保持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我区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
  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要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决策和部署,研究制定我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相关措施;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协调解决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强有关部门间信息的收集与交流;向领导小组汇报辖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重大问题和进展情况。
  三、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形成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执法合力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各相关部门必须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健全我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联合执法机制,确保对非法证券活动的及早发现、及时调查和高效查处。
  (一)明确分工。西藏证监局负责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认定、涉嫌犯罪案件的移交及查处过程中的协调配合;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及时查处和取缔本地非法证券活动;自治区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及时查处包括有关部门移交的非法证券活动案件;西藏银监局负责对短期内大笔多处汇入同一账号的资金账户进行关注,对涉嫌非法证券活动的资金账户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并督促相关金融机构对涉案账号及时落实有关冻结措施。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自在职责权限内予以支持配合,共同开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
  (二)实行举报处理首责制。西藏证监局、银监局,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机关,对非法证券活动实行“谁首先接到举报、谁首先负责处理”的原则,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三)西藏证监局、银监局,自治区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可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共同查处和取缔辖区内的非法证券活动。对于情况复杂的重大非法证券活动案件,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动员各方力量予以处置。
  (四)建立重大非法证券犯罪案件移送和重大线索移交制度。西藏证监局、银监局、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非法证券活动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机关,西藏银监局等部门在查处非法证券活动中,需要西藏证监局协助的,要及时予以协助;需要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性质认定的,西藏证监局、银监局等部门要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认定。
  (六)西藏证监局、银监局,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或采取取缔等执法措施时,需要警力维护现场秩序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予以支持,确保执法活动顺利进行。
  四、明确政策界限,严格依法监管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完善防范预警机制,确保打击证券非法活动取得实效
  建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非法证券活动的防范和预警机制,广泛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优势,引导群众增强识别能力,强化法制意识,自觉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使非法证券活动无机可乘、无隙可钻。
  (一)宣传部门要指导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非法证券活动案件查处工作,广泛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案例及严重危害,广泛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识别方法和政策法规规定,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识别能力,增强防范意识,防患于未然。
  (二)建立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快速反应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形式,公布西藏证监局、银监局,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等相关部门和各地(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多渠道搜寻非法证券活动的线索。对于举报线索,西藏证监局、银监局和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及时调查,依法认定,严肃查处,确保对非法证券活动露头就打,决不推诿观望而养痈遗患。
  (三)各地(市)、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处置预案,建立和完善非法证券活动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防范、化解各类非法证券活动可能诱发的社会风险,形成辖区预防、识别和快速反应的监管环境和舆论氛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