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藏政办发[2007]97号
山南地区行署:
为保障雅鲁藏布江藏木水电站工程前期工作顺利进行,避免重复建设,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现就藏木水电站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1月1日起,在以下藏木水电站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禁止人口迁入。
(一)坝址以上水库淹没影响涉及的山南地区加查县拉绥乡藏木村、安饶镇塘麦村,桑日县增期乡达古村海拔高程3310m以下地区及相应的回水淹没区和核定标明的滑坡塌岸区范围以内。
(二)枢纽工程建设区涉及的加查县拉绥乡藏木村、安饶镇塘麦村沿雅江地区核定标明的范围以内。
在以上区域范围内,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和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栽种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按违章处理外,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上述区域内人口自然增长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招公聘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劳改劳教期满回原籍等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内迁入人口,在规定时间以后自行入住的人口和在上述区域内无户籍的人口一律不按搬迁对待。
二、山南地区行署及加查县和桑日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在上述区域迁入人口和乱占、乱建、擅自开发土地的行为要坚决制止。
三、华能西藏发电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通知15日之内按照工程技术设计深度要求对上述区域打桩定界、设置长久性明显标志,在60日之内将打桩定界区域内各项移民实物指标进行调查、登记、公示、核定并确认到户、到人,经搬迁户主或迁建单位签字认可后建档建卡。
四、山南地区行署及加查县和桑日县人民政府要做好本通知精神的传达和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