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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通知》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09 生效日期: 2008-01-09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藏政办发[2008]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的重大决策,受到了广大农牧民的拥护和支持。我区自2002年开始退耕还林以来,累计完成退耕还林24.4859万亩、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55万亩。工程涉及全区七地(市)49个县(市)的24万多农牧民。退耕还林(含草,下同)增加了林草植被,加快了生态环境建设进程;粮食和生活补助增加了退耕农户收入,提高了农牧民生活水平。工程进展总体顺利,成效显著。但是,由于我区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大部分退耕还林地尚未成林成材,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长效机制尚未建立,随着退耕还林政策补助陆续到期,部分退耕农户生计将出现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加强林木后期抚育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毁草现象发生。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扶持后续产业发展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活问题。
  (三)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中央制定统一的基本政策与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
  二、政策内容
  (四)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用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我区按长江流域标准,经每年复查验收,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与退耕农户签订管护合同。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五)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和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退耕农户基本口粮田建设,退耕地还林和荒山荒地造林补植补造及抚育管护,后续产业建设等。自治区按照落实的退耕地面积核定各地(市)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总量,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与原有国家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西开办、农牧厅、林业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配套措施
  (六)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对人均低于0.5亩基本口粮田的退耕农户,按照实际情况,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实现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基本口粮田达到0.5亩。补助标准为每亩600元。
  (七)搞好补植补造。对造林成活率、保存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面积,及时进行补植补造,并与农民增收相结合,调整和优化树种结构,充分发挥林地林木生态、经济效益。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鼓励农牧民在退耕还林地中间作豆类等矮秆农作物和种草种菜,以耕促抚,以耕促管。补植补造经费按年度自治区级核查验收结果,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中安排。
  (八)搞好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根据国家政策,今后将继续安排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并视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各地(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计划任务,切实搞好年度实施方案及作业设计,加强工程管理,确保造林质量和封育成效。
  (九)加强林木病虫鼠兔危害防治。对发生病虫鼠兔危害的退耕地还林、荒山荒地造林、封山育林工程实施区域,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逐步降低危害发生率,有效控制和减少退耕还林成灾面积。病虫鼠兔危害防治经费,按危害发生面积和程度,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中安排。
  (十)开展幼林抚育管理。对退耕地还林和荒山荒地造林未成林地要按期落实松土、除草、修剪、浇水、施肥等必要的抚育措施,促进苗木成活生长,提高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幼林抚育管理经费按工程建设面积,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中安排。
  (十一)扶持后续产业发展。发展壮大各地依托退耕还林工程培育的经济林果、中药材、林草间作养畜、林副产品、家禽养殖等后续产业,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退耕农户稳定增收。根据退耕农户劳动力状况,结合劳动力市场和劳务输出情况,对退耕农牧民进行实用技术和职业教育培训,提高退耕农牧民生产和就业技能。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中投资扶持后续产业发展。
  (十二)加强退耕还林管护。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安排封山育林经费,在退耕还林工程区建立围栏或围墙,修建管护房,落实管护人员,实施封育或封禁,保护退耕还林地林木资源。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中安排奖励资金,对退耕农户和社会力量投资投劳兴建生产生活设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的给予奖励。
  四、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逐级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工作负总责,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地(市)”原则。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退耕还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订具体措施,层层签订责任书,保证任务逐级分解,责任逐级落实。要强化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和协调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西开办、财政厅、农牧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十四)科学编制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建设项目。自治区林业局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西开办、财政厅、农牧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认真编制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专项规划要统筹安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合理整合项目和资金,采取综合措施,抓好退耕农户基本口粮田、补植补造、抚育管护、后续产业发展等单项建设规划。规划项目要落实到县(市、区)。县级人民政府要负责按照国家审批的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审核汇总,报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等有关部门审批。实施方案要根据各地的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条件和退耕农户的需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安排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后,由自治区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主要依据。
  (十五)调整制订退耕还林规划,稳步推进工程建设。为保护基本农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根据国家政策,除2006年已安排的退耕地还林外,其余暂不安排。自治区林业局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西开办、国土资源厅、农牧厅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我区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等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调整制订我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六)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从2008年起,自治区财政安排全区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各地(市)、县财政按本地(市)、县退耕地造林面积安排地(市)、县退耕还林工作经费,退耕还林工作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地(市)、县退耕还林工作经费方案要随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规划一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林业局。自治区财政安排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全区退耕还林专项规划、效益监测、政策宣传、林权证颁发等工作。
  (十七)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政策兑现。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工作,切实搞好年度县级自查。检查验收要落实到退耕户,认真核实退耕还林面积和造林成效。要严格执行《退耕还林条例》等规定,根据县级自查和阶段验收结果兑现政策,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退耕农户。要将管护责任的落实和管护绩效与补助政策兑现直接挂钩,对没有落实管护责任、管护不到位的,要停止兑现生活补助费。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资金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对农户的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对于不认真执行中央政策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十八)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退耕还林的宣传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来抓,运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一要宣传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的政策;二要宣传新形势下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重大意义;三要宣传退耕还林取得的巨大成效;四要宣传各地巩固成果的经验措施和先进典型。要通过全面、准确、深入的宣传,使社会、基层、广大退耕农户了解政策,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稳步推进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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