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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25 生效日期: 2008-02-25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樊政发[200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襄樊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突破口,放在突出的位置,加强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2007年全市实现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目标不是十分理想,加大了“十一五”后三年节能减排工作的难度,节能减排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一方面,我市能源资源相对短缺,尤其是一次能源极其短缺,煤炭、石油、天然气需要大量从外省购入。另一方面,我市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能源利用效率仍然偏低,能源浪费现象依然存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还比较高,节能减排工作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先进地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目前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还不少,结构性污染特征明显,造成了资源利用率低、生态环境污染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如不痛下决心解决,就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本着对国家、民族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节能降耗、污染减排作为当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抓手,采取果断措施,集中力量,迎难而上,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力争通过今明两年的努力,实现节能减排任务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进度保持同步,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落实和检查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实现这个目标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必须确保实现。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完成好的地方给予奖励,对没有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地方,实行评先创优“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责任。从2008年开始,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停止新开工项目审批,停止工业用地审批。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年中组织检查,年末进行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的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两个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也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经常监督,凡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三、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各地、各部门要立即部署本地、本部门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襄樊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2.01吨标准煤下降到1.61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3%。“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分别减少10%和8%,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8.67万吨减少到7.8万吨,化学需氧量由6.21万吨减少到5.71万吨;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格落实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在出口配额的申报和分配中,严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关,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一律不向国家申报出口配额,不向国家要求提高出口退税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襄樊电力公司负责)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平板玻璃、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抓紧组织专项调查,摸清现状,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行业、分产品、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重点落实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专项治理工作,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到2010年,关闭造纸落后生产能力27.65万吨,其中2007年已关闭22.25万吨,2008年计划关闭5.4万吨;关闭落后水泥生产能力185万吨,其中2007年已关闭82.1万吨,2008年计划关闭40万吨。对不按期关闭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襄樊电力公司负责)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7号)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13号),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负责)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落实《湖北省“十一五”能源发展规划》(鄂政发[2007]34号),优化能源结构和布局,有序开发水电,合理发展火电,鼓励发展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建设,发展生物柴油项目,继续巩固提高车用乙醇汽油推广成果,积极推进燃料乙醇项目前期工作。到“十一五”期末,天然气消费量从2005年的1500万立方米增加到23600万立方米;水电装机容量由2007年的50万千瓦、年发电量22亿千瓦时增加到55.7万千瓦、年发电量24.52亿千瓦时;秸秆发电装机达到5万千瓦左右;太阳能热水系统达到30万平米,力争在用太阳能改造景观工程上取得突破。新建农村户用沼气21万户,全市户用沼气总数达到27万户;新增大型沼气工程10处,全市年产沼气总量1.02亿立方米。(市发展改革委、襄樊电力公司、市科技局、市建委、市农村能源办公室、市农业局负责)
  (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制订促进全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和指导目录,加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推进服务业示范试点,抓好一批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突破性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金融保险业、信息业和现代物流业;大力培育需求潜力大的服务业,积极扶持文化产业、旅游业、房地产业、会展业、中介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做大做强;全面改造提升商贸流通、住宿餐饮等行业,基本形成机制灵活、结构优化、开放程度较高、功能较为完善的服务业体系。到“十一五”期末,三次产业增加值比重由2005年的19.8∶43∶37.2转变到12.5∶46.8∶40.7。认真组织落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以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与设备、环保节能与新能源、现代农业等领域为主攻方向,以延伸产业链、构建产业群为主线,以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企业、基地为主要环节,加快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产业链不断延伸,竞争力明显提升。推进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为主要标志的高新区“二次创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形成1个产值过400亿元、1个产值过50亿元的高新技术产业群,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4.78%。(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科技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负责)
  三、加快实施重点工程建设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燃煤锅炉改造、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电机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服务体系建设等10项重点节能工程。认真组织筛选推荐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里支持。在争取省财政预算内资金以及市预算内资金的安排上,优先支持节能项目的启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科技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认真组织实施城镇污水专项治理工作,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污水管网的规划与建设。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2008年不低于60%、2009年不低于65%、2010年不低于70%。汉江流域的县城要在2008年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其他县城要确保在2010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建成投产后的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实际处理负荷率1年内不低于60%,3年内不低于75%。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提高工业废水处理率和达标率。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鼓励农村集镇兴建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大力开展农村改厕工作。(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农村能源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按期完成重点二氧化硫治理工程。根据省政府2006年8月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的《湖北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十一五”期间投运脱硫机组180万千瓦。其中,新建燃煤电厂同步投运脱硫机组120万千瓦;现有燃煤电厂投运脱硫机组60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5.99万吨。(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负责)
  四、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一)深化循环经济试点。加快推进我市已列入湖北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的3家企业、列入全国循环经济试点的1家企业和谷城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县”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加快试点方案实施进度。加紧研究制定襄樊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规划,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第三批和湖北省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重点培育和抓好湖北襄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循环经济工作,积极争取将湖北襄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列入湖北省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和全国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二)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组织实施《襄樊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规划》(2005年11月通过水利部评审),继续抓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继续推进火力发电、钢铁、造纸等高耗水行业节水工作,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加大高耗水行业和重点用水企业节水技术改造的力度,加强重点企业的水资源管理,加强灌区节水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加快制订高耗水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和合格评定制度;制定区域、行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修订发布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和主要耗水行业节水设计规范。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市水利局、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落实国家《“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06]2913号),推进共伴生低品位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十一五”期间实现矿产资源全层开采,主要矿产资源采选综合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年均提高3一5个百分点。探索促进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政策措施,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加工处理布点试点工作。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积极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加快淘汰实心粘土砖,到2008年,全市县城和县级市城区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负责)
  (十四)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并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垃圾收集系统,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农办、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五)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加大推进清洁生产和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在推广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基础上,对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总量负荷依然较高的企业,监督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污染排放总量超过核定限额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重点行业所有改、扩建项目均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对原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按照国家清洁生产评价体系和标准,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达标活动。认真组织国家清洁生产备选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大对清洁生产项目的支持力度。大力实施乡村清洁示范工程建设,在耕作制度、农业机械、畜禽水产养殖、农村生活等方面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推进农业生产与农村生活节能。深入开展农业清洁生产,推行农业节本增效模式,发展生态健康养殖,促进合理、科学施用农药、饲料和肥料,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负责)
  五、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充分发挥我市科技优势,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钢铁、有色、电力、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重点推广低温余热发电技术和污水处理无动力技术装置等成熟技术成果。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农业局、市水利局负责)
  (十七)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加快对现有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进行节能技术改造。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科技局负责)
  (十八)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制定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污水处理厂必须政企分开,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运营。(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建委负责)
  (十九)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引进国外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成果,在废弃物循环利用、能源梯级综合利用、绿色再制造等领域加强技术引进与技术消化吸收创新,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国际合作,积极利用国际碳市场引进资金和节能环保技术,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领域和范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负责)
  六、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市委组织部、市实绩考核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负责)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能源清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06号)精神,全面摸清全市能源生产、流通和消费状况。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县(市、区)级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环保部门负责监测。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全部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日常运行和技术管理工作由环保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营。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必须直接传输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公报工作。(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负责)
  (二十二)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方,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
  (二十三)强化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突出抓好冶金、电力、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快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十一五”期间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150万吨标准煤,2008年实现节能30万吨标准煤。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配齐管好节能减排计量检测设备,建立和完善企业节能减排计量监控体系,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开展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找差距活动,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统计局负责)
  (二十四)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认真落实《湖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鄂政办发[2005]92号),建立健全需求侧管理组织体系和长效运作机制,落实管理制度和激励措施,加快负控装置建设,强化重点企业用电单耗管理,协调好社会、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利益。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以节能、环保、经济为标准,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对燃煤火电机组进行优化调度,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襄樊电力公司负责)
  (二十五)严格建筑节能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5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和国家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5]68号)精神,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实现新建建筑达到节能50%的目标。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到2008年,全市县城和县级市城区新建建筑全部达到节能标准,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建委、市房管局负责)
  (二十六)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共交通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国家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严格执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鼓励节能环保型汽车尤其是电动汽车发展。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负责)
  (二十七)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配合国家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行为,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积极支持相关企业申请国家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水利局负责)
  (二十八)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理顺和逐步建立市及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管体制,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硬软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提高能源统计信息采集、数据处理、开发应用、信息发布、评估监测、监督检查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九)健全节能减排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结合国家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做好我市相关实施办法的草拟及修订工作。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建筑节能管理、农村能源建设管理、二氧化硫(电力行业)和化学需氧量(造纸行业)排污交易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草拟及修订工作。加强节能减排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节能技术标准体系。对节能减排标准项目,采取快速立项的方式,缩短标准批准发布周期。组织宣传贯彻强制性国家标准、地方节能降耗方面标准,做好标准实施监督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襄樊电力公司负责)
  (三十一)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省建设资金。(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二)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每年都要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各级统计部门要定期对节能减排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节能减排统计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
  八、建立节能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三)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加大实施电力峰谷分时、丰枯和季节性电价力度,降低小火电价格,落实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对高耗能行业中国家规定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差别电价。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安排,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按国家规定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同时提高COD排污费标准。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在2008年底前全市所有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要达到每吨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地税局负责)
  (三十四)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税收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大矿山环境备用金征管力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鼓励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产品、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负责)
  (三十五)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襄樊市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九、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工作
  (三十六)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组织开展好每年的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负责)
  (三十七)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并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负责)
  十、推动政府机构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三十八)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自身做起,带头节能,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体育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负责)
  (三十九)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重点抓好办公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市直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带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的标准。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推动公务车节油,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负责)
  (四十)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号),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采购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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