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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3 生效日期: 2008-06-13
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丽政发[200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市招标投标统一平台的丽水市本级及莲都区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勘察、设计、监理和材料设备的招标采购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招标人招标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成立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班子,明确分工和职责。
  (二)向项目业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整体招标工作计划,并抄送市招管办和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各标段划分及工程量概况和实施时间、项目招标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三)充分了解潜在投标人的资源情况,以选择优秀企业、保证工程质量为目标,合法合理设置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
  (二)较大工程项目(一般为总承包二级资质以上承担的项目,下同),其评标标准应当设置资信分,资信分可由企业资质等级、业绩、信誉及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等,下同)资质等级、业绩等方面构成,其分值为不超过总分值的8%。
  (三)预算造价800万元以下、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一般不提业绩要求。
  (四)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得采用费率招标。
  (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应采用随机的方法产生评标基准价。
  (六)无效标认定情形条款应在开标和初步评审两个阶段分别单列集中明确表述(具体参考内容详见附件)。不能纳入到初步评审阶段单列的无效标认定情形条款,又要求投标人作实质性响应(不可偏离)的技术和商务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前以“▲”醒目标识予以明示,没有明示的应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可偏离)条款。细微偏差应允许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七)除较大工程项目外,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到场。
  (八)不得以投标人地域不同,设置不同的资格条件和评标标准。
  (九)招标文件应当载明,在投标人得分相同的情况下排名优先的产生办法。
  第五条 不实行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招标人可在有效投标中,采用随机的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预中标候选人。
  第六条 资格审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可自行组织资格审查,但须在招标投标统一平台进行。
  (二)实行资格复核制。预算造价8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招标人应对预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复核。
  预中标候选人按以下办法产生:
  1.评标委员会按得分高低(低价中标法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出6名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2.实行随机抽取法的项目,随机产生6名预中标候选人,按随机产生的先后标明排列顺序;
  3.有效投标多于3家但少于6家的,全数为预中标候选人。
  若排序前三名的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复核有不合格情形的,招标人经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招管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资格复核后,取复核合格的前3名进行预中标公示。
  (三)资格审查一般采用资格后审。技术特别复杂、具有特殊专业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项目可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通过制。当资格预审的合格申请人少于11家时,在原合格申请人有效的前提下,招标人将再次公告预审,投标人的非法定条件可以适当调整,但须在第一次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七条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在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资质、业绩、在建工程、市场行为等方面弄虚作假的,招标文件应载明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条款,招标人应严格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应依法追究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
  第八条 因招投标行为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公示后原则上不作变更。确需变更的,由行业行政监管部门报市招管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有行贿行为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自行贿认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进入丽水市参与政府性投资为主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不得进入丽水市招投标市场。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代理机构人员不得代表招标人作为评委参加评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的,应及时查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
  第十一条 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统一以设区的市级以上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招标行政监督应按项目行业分类由相应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工程项目行业分类有交叉的,由市招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标前准备不足、资格审查复核失实、履约不严、执行规定不力等情形的,监管部门有失职、渎职、对违法违规行为查纠不力、擅自非法设立行政规定等情形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我市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施工招标无效标认定参考条款

  一、开标阶段条款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某某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二)投标文件的组成未按招标文件某某条的要求提供的;
  (三)投标文件没有投标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
  (四)参加开标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的;
  (五)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场而未到场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投标人未提供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其他。
  二、初步评审阶段条款
  (一)投标人资格不符合工程项目承包范围的;
  (二)资格、业绩等证明文件不全、错误、虚假的;
  (三)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四)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报价超出指导价(最高限价)的;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七)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填表或内容不全的;
  (八)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九)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十)技术文件没有采用暗标的;
  (十一)投标人已被限制参加投标的;
  (十二)投标文件对“▲”(需实质性响应)条款未响应的;
  (十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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