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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财政局《关于加快市区科技孵化器建设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0 生效日期: 2008-12-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通政办发[2008]142号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科技局、财政局《关于加快市区科技孵化器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市区科技孵化器建设的意见
  为了集成、整合社会资源,迅速做大市区科技孵化器,为科技型企业成长营造有利环境,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和《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通政发〔2006〕43号)精神,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孵化基地,由市财政按其孵化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的新增额在第二年度专项给予补贴。
  三、鼓励各区、各企业建设孵化器:
  (一)孵化器投资补贴。各区、各企业投资建设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孵化器,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经工商注册登记正式挂牌,符合企业入驻条件,并发布对外招商(科技企业)公告的,经市科技局、财政局考核认定,市级财政补贴100~200万元。
  (二)入孵奖励。孵化器内每入驻1家企业,市级财政给予每户每年1万元奖励,奖励3年;若入驻企业技术含量高、专职硕士或高级工程师以上层次人才占50%以上的,按每户每年2万元奖励,奖励3年;孵化器内入驻规模较大企业,奖励额实行“一企一策”。
  入孵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具备项目实施的必要资金;(2)具有独立的法人 资格,且注册在孵化器内,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处于初创阶段;(3)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4)企业负责人必须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技术人员或是高新技术开发的投资者,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5)企业开发创新能力较强,产品产业化前景较好。
  (三)孵化企业毕业奖励。
  孵化器每培育毕业1家企业并在市区落户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一次性培育经费奖励。
  一次性培育经费奖励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或年销售收入结合上缴税金兑现(两者不重复计算):
  1.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的,奖励4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6万元。
  2.毕业后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含)、上缴税金1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2万元;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含)、上缴税金2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4万元;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上缴税金3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6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8万元。
  企业毕业标准为:(1)研究开发的产品进入产业化阶段,并在市区注册办生产型企业;(2)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且年销售200万元以上;(3)连续两年以上盈利,主导产品技术成熟,并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4)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5)企业的领导核心已经形成,企业的法人代表有较成熟的管理经验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企业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健全的劳动用工、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被评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奖励100万元;被评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再奖励100万元。
  四、上述补贴及奖励经费给予孵化器,由孵化器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公共平台建设、提高服务功能和正常运行的经费补助等。
  五、原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孵化器已获得国家、省、市同样政策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六、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南通软件园分园的入孵企业,可以参照《市政府关于扶持南通软件园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通政发〔2006〕4号)精神,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扶持。
  七、以上补贴及奖励资金从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八、本意见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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