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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04 生效日期: 2008-11-04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巴政办发[2008]7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公通〔2008〕89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将《巴彦淖尔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
巴彦淖尔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2008年9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同乐舞王俱乐部发生火灾,造成43人死亡,65人受伤。2008年9月9日8时35分,包头市东河区西河槽西路鑫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这两起火灾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我市的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也大量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和火灾危害,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大型人员密集场所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提高为目的,组织公安、民政、消防、教育、文化、卫生、安监、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单位,集中力量打一场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战。通过专项整治,重点整改一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关停取缔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处罚一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重点单位法定责任人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坚决遏制亡人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专项整治活动。
  组  长:王建平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刘树森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韦普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雍淑军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  员:杨文逸    市民政局副局长
          苏常亮    市教育局副局长
          朱卫星    市卫生局副局长
          霍增禄    市安监局副局长
    高  源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国峰    市文体局副局长
          郝淑东    市旅游局副局长
          张海林    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张海林处长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
  三、专治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1.各类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KTV、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各类可提供就餐、住宿服务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各类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门诊、病房,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5. 各类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
  6、客运车站的候车厅(楼)。
  7、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整治的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
  2.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3.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失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4.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5.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6.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自动消防设施而未设置的,自动消防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室内可燃物多且缺乏水源影响火灾扑救的。
  7、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8、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组织制度不健全和员工未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组织演练。
  四、整治措施
  (一)对存在专项整治第一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二)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责令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立即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整治第五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单位立即拆除护栏;对拒不拆除的,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四)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五)人员密集场所的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进行取样并组织鉴定性检查;对存在隐患无力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改。
  (六)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组织制度不健全、员工未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组织演练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七)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人员密集场所如属自治区、市、旗县区三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督促其做到“四个明确”,即明确火灾隐患的基本情况、明确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明确整改责任,并澄清底数,登记造册。
  (九)坚持“阳光作业”,增加专项整治活动的透明度,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做好全过程的跟踪报道工作。各地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共分组织部署、单位自查、排查摸底、隐患整改、监督检查、总结验收六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1月10日)。
  各旗县区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整治工作阶段计划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
  (二)单位自查(2008年11月11日至2008年11月20)
  各旗县区要向全社会公布专项整治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同时,召开本地区相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对自查整改的实施方案进行宣贯讲解,并进行工作部署。在此基础上,推动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火灾隐患自查。
  (三)排查摸底(2008年11月21日至2008年12月20)
  担负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的社会单位基本情况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按照《人员密集场所基本情况一览表》(附表2)的要求认真进行情况登记并制作本旗县区人员密集场所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2008年12月15日前,由各旗县区消防大队负责将本地区《人员密集场所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1)上报巴彦淖尔市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整治办公室(市消防支队)。
  (四)隐患整改(2008年12月21日至2009年1月20日)。
  各社会单位根据自查、检查情况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的整改要求,筹措资金,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自身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旅游定点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客运车站及候车厅(楼)等要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及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当地专项整治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五)监督检查(2009年1月21日至2009年2月15日)。
  市政府将组织公安、消防、安监、民政、教育、文化、卫生、工商、旅游等部门、单位,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按照专项整治的要求,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旗县区联合检查组要对本辖区内属专项整治范围的场所逐一进行监督检查。市联合检查组负责对旗县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部分重要场所进行抽查。
  (六)总结验收(2009年2月15日至2009年2月28日)。
  旗县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巴彦淖尔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于2009年2月10日对旗县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并通报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六、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真吸取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实效。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发扬以往专项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合力。通过联合执法,消除一批大的火灾隐患。在这次专项整治中,要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作出处理。凡是在此次专项整治中被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和关停取缔的单位及场所,相关部门要及时吊销其有关证照,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三)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落实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管理达标创建活动的通知》(巴政办字[2008]187号)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大力推动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推进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提高社会单位防控火灾能力和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能力,保障消防疏散设施完好、畅通。
  (四)严格监督执法,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各旗县区公安局和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一定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坚决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务必做到“六个一律”,对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装修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关闭;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它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对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爆竹。对拒不整改和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使用、营业的,要依法拘留违法人员。
  (五)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经济的关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打击少数人违法经营活动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及其它有关消防安全的问题一查到底,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实施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六)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要认真吸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单位要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新机制。
  (七)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在限期内未整改主要隐患的公共娱乐等经营性场所,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关停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单位,要依法提请当地政府批准),并从重从快处理一批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旗县区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将整治情况写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2月15日前报巴彦淖尔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表1:《人员密集场所场所基本情况汇总表》
  2:《人员密集场所场所基本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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