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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单独统筹县(市)区同步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7 生效日期: 2008-04-27
发布部门: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辽市政办发[200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市已被国家确定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国家试点城市,将于2008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3个单独统筹地区与市本级同步启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同步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涉及全市32万城镇居民。及早启动实施此项惠民政策,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好、维护好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单独统筹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责任意识,采取得力措施,保证全市城镇居民同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独统筹县(市)区要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财政、教育、卫生、人事、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工作目标,层层落实责任和工作任务,确保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同步启动,协调推进,圆满完成全年工作目标。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调度、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三、抓紧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各单独统筹县(市)区要根据《辽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政策框架,进行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周密测算,严格按照低水平起步、重点保大病、向困难群众倾斜的原则,抓紧制定本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政府研究通过后,以本级政府名义于5月中旬前上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方案经批准后,县(市)区政府要尽快落实,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认真组织实施。
  四、充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力量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按照个人(家庭)申报,社区或学校组织参保登记,医保经办机构核定资格、收缴保费和支付待遇的操作程序进行,政策性强、流程复杂、业务量大。各单独统筹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需要,调剂增加医保机构人员编制。同时,在街道和社区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配备专职协管员,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顺利开展。
  五、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需求
  按照国家确定的个人(家庭)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及市政府确定的市、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各单独统筹县(市)区要将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科学安排,并保证足额到位。同时,要安排必要的启动资金,用于经办场地装修、网络配置、软件开发、宣传培训、办公装备和组织业务代办等项工作,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启动。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单独统筹县(市)区要充分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和培训活动,为此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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