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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8 生效日期: 2004-09-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制定和实施农村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先行在思明区和湖里区实施试点工作,再视情况扩大实施范围。?
  思明区和湖里区要认真依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把解决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深入扎实地做好《暂行办法》各项试点工作。要结合本区实际,抓紧成立试点工作机构,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并在试点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规定,为《暂行办法》在全市实施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逐步建立和完善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老年生活,加快我市海湾型城市的建设步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本着“政府推动,政策引导,集体扶持,个人参保,财政补贴”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参保年龄的以下人员:
  (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行政村村民);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的行政村或村民小组的村民;
  (三)由于土地被征用的“农转非”居民。
  上述人员以下统称被征地人员。
  第三条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管理和运作。
  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村(居)委会(或小组)为单位,已被征地人员以自愿参保为主,新被征地人员原则上应当参保,并按规定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二)同一个村(居)委会(或小组),可根据各自实际,在统一集体补贴金额的基础上,由个人自愿选择不同参保档次,鼓励选择高标准缴费并享受高标准待遇。每一个被征地人员只能享受一份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三)实行低门槛准入,多种档次选择。
  (四)被征地人员和村集体的缴费分担比例,根据各自实际,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确定,报镇政府(街道办)批准。
  第五条被征地人员参保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村(居)委会(或小组)汇总初审公示,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报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第二章 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
  第六条对不同年龄段被征地人员参保实行不同的缴费标准:
  (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可选择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2%,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可选择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的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2%,一次性缴纳8-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男年满18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可待就业后参保,也可按从事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基数的11%,一次性记入被征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缴费部分纳入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八条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照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下称“参照退休年龄”),且按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人员,当月办理退养手续,从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参保时尚未达到上述参照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待其达到参照年龄且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九条被征地人员的月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特区补贴三部分组成,具体计算办法为:
  (一)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的标准为基数缴费的:
  基础养老金=退养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特区补贴=30元。
  (二)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费的:
  基础养老金=退养时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特区补贴=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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