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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登录规则

状态: 发布日期:1941-09-11 生效日期: 1941-09-1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一条(适用范围)律师登录及注销登录,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依本规则行之。第二条(声请登录应具文件)律师声请登录,应具声请书,并缴验律师证书,曾为司法人员者,并应缴验最后卸职证件。前项声请书格式,由司法院定之。第三条(直接上级高院登录资格)律师非在地方法院登录并加入律师公会后,不得在其直接上级之高等法院或分院登录。第四条(后登录法院之通知)已登录之律师,复在其他法院登录者,应由后登录之法院,将登录之年、月、日及号数通知前登录之法院。第五条(驳回声请)声请登录之律师,有律师法第二条之情事,或违反同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或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或有其他不得执行职务之情形者,法院驳回其声请。第六条(注销登录)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注销登录:一自行声请注销。二死亡。三撤销资格。四其他不得执行职务之情形。在律师法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外之地方法院另行声请登录者,应注销原登录。第七条(驳回注销事由之通知)法院依前二条规定,驳回声请登录或注销登录者,应将驳回或注销之事由,通知其他登录之法院,其有律师法第二条之情事者,并应函请法务部撤销其律师资格。第八条(公告)律师登录或注销登录,由高等法院按月陈报司法院,并由高等法院检察处按月转报法务部送登法务部公报公布之。第九条(施行日)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相关法规: 台湾 律师 登录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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